苟某于2015年将六万元借给被告吴某、胡某夫妇,姚某、刘某作为担保人。后因吴某夫妇一直未还款,苟某遂诉至我院陆坪法庭。送达时发现被告胡某与吴某离婚后下落不明,本案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后定于2019年9月5日9时开庭。原告苟某及担保人刘某按时赶到法庭,在浙江务工的主债务人吴某打来电话表示愿意还款,但因路途遥远不便赶回参加庭审;同时,另一担保人姚某亦称在外务工无法赶到。庭审陷入僵局。 经承办法官当面和电话释法析理后,原告表示因被告胡某下落不明,如被告吴某愿意一个人承担还款义务,且两个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协商解决;担保人刘某、姚某亦表示愿意为吴某承担保证责任,而被告吴某亦表示愿意自行承担还款义务。案件出现转机。 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后,双方均同意协商处理。但两被告天各一方,且法庭内网因故中断,无法通过远程庭审的方式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眼看即将功亏一篑。怎么办?承办法官陷入了沉思。突然,一声清脆的手机微信铃声让她灵机一动——用微信建群的方式,在群里主持调解。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遂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原告苟某、被告吴某、刘某、姚某集中建立微信群。通过手机微信群,对当事人身份进行核对,当事人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主持下,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经过一个小时的“庭审”,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合议庭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意见制作调解书立即进行了微信送达。完美结案。 几个前来旁听的群众和双方当事人都对法庭的处理方式赞不绝口,纷纷表示:实在没有想到,还没上法庭,法官就把案件处理了,关键还是用平时大家都只是用来“玩耍”的微信来处理案件。 近年来,福泉法院积极落实最高法院决策部署,努力打造“互联网+”时代下的智慧法院,不断探索以便民利民为抓手的信息化改革新举措,在促进审判质效提速换挡的同时,也更好地回应了人民群众新的司法需求。(投稿人: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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