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方便快捷、放款迅速,给不少急需用钱的人员带来很大便利的同时,也造成各种纠纷不断,对法院的审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2015年11月,原告吴某和被告姬某、曹某夫妻二人在某网贷平台达成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吴某通过某网贷平台向姬某、曹某出借人民币9万元整,借款利息为18%,借款期限为一年,如若姬某、曹某逾期不还,按欠款额20%支付违约金。
2015年12,吴某通过某网贷平台将9万元借款支付给姬某和曹某。之后,姬某、曹某二人每个月向吴某支付利息1350元直至2016年8月。此后姬某和曹某二人未再向吴某支付利息,到期后也未偿还本金。
2018年3月,吴某将姬某、曹某二人诉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经审理,法院于2018年5月依法判决被告姬某、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某偿还本金90000元、违约金18000元及利息。然而判决书生效后,姬某、曹某二人依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姬某、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并多次联系姬某、曹某,耐心做二人思想工作,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姬某、曹某态度恶劣,既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也不联系执行法官请求和解。执行法官在对姬某、曹某进行财产信息查询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
见此情形,执行法官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姬某、曹某到法院接受询问。随后,执行法官明确告知姬某、曹某二人,若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将会面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同时法院还将对其实施限制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二人以后在生活当中必将处处受限,大受影响,劝告姬某、曹某切勿因小失大!
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点醒了被执行人姬某、曹某。被执行人姬某、曹某一次性将全部案件款转入法院执行款专户。随后,执行法官通知申请执行人吴某前来办理领款手续。至此,该案件圆满执结。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王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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