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也叫强制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 继续履行虽然是原合同履行的继续,但与当事人自觉履行不同。它是法律的强制力对违约方的一种强制形式,只要存在履行的可能就要履行,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它表明了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是否继续履行可以由守约方根据情况和需要进行选择,以使当事人达到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要求继续履行,要求继续履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首先应具有法律上的履行可能且继续履行不能与特别法相冲突,比如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其次,不能是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比如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而且,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应该考虑其经济合理性。履行费用过高势必造成经济上的不合理,得不偿失。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能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对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如提供劳务的合同则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债权人拥有选择权,但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债权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则即丧失该权利。作者:徐庆 单位:新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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