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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获赠“真皮座椅”非真品 诉至法院获三倍欺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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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韦小小 发表时间:〖 2019/8/14 浏览人数:〖 38172

贵港一女子购买小汽车时,汽车销售公司承诺赠送真皮座椅、电动防夹车窗等,但在车辆实际使用过程中,女子发现赠送“真皮座椅”并非真皮、电动防夹车窗未安装等问题,双方经协商未能解决分歧,女子遂向法院提起欺诈赔偿诉讼。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承诺赠送的赠品存在虚假宣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需按欺诈部分的价值的三倍进行赔偿,判令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座椅赔偿金9000元、不能安装车窗防夹赔偿金9000元给女子。

2014年12月初,王芳(买方)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订购合同书》,约定:王芳向汽车销售公司订购总价14万元的小汽车一辆,购车方式为银行按揭,汽车销售公司承诺赠送真皮座椅、电动防夹车窗等。随后,王芳的丈夫张强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价款14万元和车辆购置税1.31万元。2014年12月底,经双方检查,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交付给王芳。王芳购买上述车辆后,于2015年4月、2016年4月到汽车销售公司处对该车进行保养。

王芳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以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安装赠送的车辆防夹,及发现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的真皮座椅不是真皮为由,要求被告解决,但双方协商未果,女子遂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芳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对涉案车辆安装的座椅按行业规定能否称为“真皮座椅”进行鉴定,汽车销售公司申请鉴定该座椅是否出售该车时初始配装,如是,则还需鉴定该座椅的价值。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出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鉴定结果为:涉案车辆配装的座椅按照行业规范不能称为真皮座椅,经鉴定该座椅为汽车装饰用皮革座椅;涉案车辆现使用座椅为初始配装且通过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认证的(低配)座椅及安装工整,无二次以上拆装痕迹,各配置均处正常状态,车辆为正常使用,车辆皮革座椅评估价值为3000元。

汽车销售公司还申请对承诺赠送给王芳的车窗防夹的价值进行评估,王芳对汽车销售公司提交的车窗防夹样品不予认可,因双方对该样品未能协商一致,汽车销售公司向法院撤回该项鉴定申请。经双方确认,王芳订购的车辆驾驶室车窗防夹是该款车型自身带有,其余车窗不能安装防夹。庭审中,汽车销售公司述称,因其承诺的车辆防夹不能安装,其愿意赔偿3000元给王芳,但王芳不认可该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芳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王芳已支付购车价款14万元及缴纳车辆购置税,汽车销售公司已按约定将涉案车辆交付给王芳,在交付前,双方已对车辆进行检验,王芳使用车辆后,于2015年、2016年两次到汽车销售公司处对该车进行保养,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两份鉴定报告显示,涉案车辆各配置均处正常状态,以上证据证明汽车销售公司已将合格的车辆交付给王芳使用。《订购合同书》中约定,真皮座椅和车窗防夹是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给王芳的赠品或者服务,没有收取相应的费用。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的赠品依附于商品,属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产品,应符合商品的特性,具有商品应有的质量、性能、用途等。经鉴定,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的真皮座椅实为皮革座椅,不能称为真皮座椅,另经双方确认,车窗防夹除驾驶室自带之外,其余车窗不能安装,法院据此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出售给王芳的车辆不构成欺诈,但其承诺赠送的赠品存在虚假宣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鉴定,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的座椅价值3000元,因此,汽车销售公司应支付座椅赔偿金9000元给王芳;关于车窗防夹的价值,王芳未能举证证明车窗防夹的价值,双方因无法协商确定鉴定的样品,导致无法通过鉴定确认车窗防夹的价值,汽车销售公司自认其愿意赔偿3000元给王芳,因此,应按其自认确定车窗防夹价值,因汽车销售公司不能安装车窗防夹,汽车销售公司应赔偿9000元给王芳,综上,王芳诉请汽车销售公司赔偿的真皮座椅赔偿金、不能安装车窗防夹违约金(按其请求实为赔偿金),以法院认定的为准,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王芳主张汽车销售公司按其购买的车辆价款的三倍赔偿42万元,法院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客观真实,法院予以确认,经鉴定涉案车辆现状各配置正常、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座椅属于汽车的一个部位但不属于关键部位,车窗防夹是保护乘坐人员的一种功能,座椅是否真皮、车窗防夹能否安装,并不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故汽车销售公司应按其构成欺诈的部分进行三倍赔偿,王芳主张按车辆价款的三倍赔偿42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在车辆买卖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车辆关键部位的欺诈才应该按照整车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其余非车辆关键部位的欺诈应按欺诈部分的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而非统一按照整车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消费者如遇到欺诈,合理维权的同时应该提高理性认识,如此才能减少消费者与销售者的矛盾,避免消费者因提起不合理的诉求承担相应的败诉的责任。(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韦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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