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执行人某建材公司欠债不还,不守信用,因不按和解履行义务被法院冻结公司对公账户后,无法开具发票,公司运营困难,直呼“伤不起”。近日,和龙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某建材公司对公账户冻结,迫使其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顺利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年7月,某建材公司从申请执行人某水泥公司处购买3000吨水泥,价款为12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某水泥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该建材公司尚欠92万元货款未支付。 案件进入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某建材公司和董某名下均有可供执行财产,遂法官立刻冻结了公司和个人共9个银行账户,这下急坏了董某,立刻来到法院表示要和申请执行人和解,承诺每月偿还10万元。第二天,申请执行人某水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表示拒绝达成和解,因为董某已经失去了信誉,不再相信董某的承诺。 由于公司和个人账户均被冻结,董某的公司运营十分困难,这让被执行人董某慌了神,5月末又找到申请执行人某水泥公司,承诺2个月内偿还剩余90余万元货款,为取得申请执行人的信任,董某还提供自己的商铺认购合同及名下4台车作为担保,表示若2个月内未将剩余款项还清,法院可处置担保物。就这样,双方当事人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起大标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得以结案。(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人民法院 作者:秦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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