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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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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丽梅 发表时间:〖 2019/8/7 浏览人数:〖 273932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体现民主政治的一项现代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贯彻,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为民和司法公开的重要方式和途径。近年来,鹤庆县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研究探索,推进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进展。

一、 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

从开始选任人民陪审员以来,该院经过多次增免,现有人民陪审员60人。人员基本涵盖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青妇、文教卫及村(社区)等社会各行业和阶层。其中男性46人,占76.6%,女性14人,占23.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25名,占总数的41.7%;人民陪审员中汉族22人,占总数的36.7%,少数民族38名,占总数的63.3%;中共党员47人,占总数的78.3%,群众13人,占总数的21.7%;党政机关、事业单位13人,占21.7%,村、居委会人员及其他47人,占78.3%;30岁以下人民陪审员1人,31岁至40岁人民陪审员5人,41岁至50岁人民陪审员19人,51岁以上人民陪审员35人。基本做到了每个乡镇至少有三名人民陪审员,实现了辖区乡镇全覆盖。利用人民陪审员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而且熟悉政策法规和风俗人情,可与法院专业审判人员优势互补,有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情况

为做好人民陪审工作,2013年,经县编委批准该院增设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并于2014年3月配齐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主任,专门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考核、学习培训等经常性的管理工作。

一是规范选任标准,强化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该院原有陪审员28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实施“倍增计划”,该院于2014年9月份,增选了33名陪审员,完成了倍增计划。目前,该院人民陪审员由2005年以来最初的4人增加到60人。

二是狠抓业务培训,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针对人民陪审员法律素养不高、业务知识不强的特点,该院采取集中培训、发放书籍、庭审观摩、与法官座谈等形式,强化人民陪审员熟悉法院审判执行活动,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审判工作技能。

三是细化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该院制定了《鹤庆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登记表》等台账,通过明细记录人民陪审员所参审案件、次数、方式等情况,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实行绩效考评。同时按照统筹兼顾与“随机抽取”的原则,确定参与审案的人民陪审员。

四是规范考核工作。采取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陪审员的工作态度、纪律作风等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年终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情。

三、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鹤庆法院党组着眼于化解纠纷矛盾,将人民陪审员社会经验丰富、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扩展到案件的庭审、文书送达、案件调解、宣判、执行等审判活动中,通过人民陪审员讲“情理”和法官讲“法理”相结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增强了审判工作透明度,进一步落实了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不仅要求开庭公开和宣判公开,公民有旁听案件庭审过程的权利,而且要求社会成员对案件本身有更深入的了解。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能够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明确裁判法律依据,是更高程度和更深层次的审判公开。                

二是有利于防止司法专断,促进司法民主。陪审员的监督职责包括:合议庭是否严格依法办案,实体裁判是否公正,审理程序是否合法,裁判文书是否规范,合议庭成员是否有违纪行为等。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就是把法官的审判活动,置于民众监督之下,作到事前、事中监督,为司法权力的干净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三是增强了法律意识,培养了法制观念。陪审员在利用公众智慧,把朴素的评判是非标准和法理相结合的同时,能够加深对法院和法官的了解和理解,并将这种认识客观地传达给公众,使人民群众不但了解了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也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是提升了法院的公信度,有利于息诉服判工作。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一定程度地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社会情理评价标准。这些道德情感因素通过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与法官职业化的法律思维相结合,把朴素的是非评判标准和法律精神融合在一起,有利于从实际出发查清案件事实和做出公正裁判,有利于从客观现实角度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息诉服判,从而真正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四、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

鹤庆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是地域原因造成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执行活动的机会不均等。该院辖区有9个乡镇,由于人民陪审员居住地址限制,距离最远的需要2-3个小时才能到达法院,所以参与审判执行活动的机会不多。

二是案件性质造成人民陪审员参与各类案件审判执行的机会不均等。受民商事案件法律专业性强、当事人开庭缺席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刑事案件开庭时间、地点明确,故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的机会、比例更多一些。

三是对人民陪审员综合素质的考察有待加强,人员结构还需进一步优化;对人民陪审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还需进一步强化,法官的认识尚需进一步提高。

四是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存在困难。由于人民陪审员皆为兼职,大多数人民陪审员还有本职工作,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相对困难。

五、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对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要将对人民陪审员的统一培训、日常培训和个案培训相结合,安排各业务办案部门对陪审员进行业务指导,经常组织陪审员旁听观摩庭审,参与案件调解、执行,听取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开展疑难案件讨论等。同时,还要尽力为陪审员的学习创造条件,为其购买业务书籍,订阅法律报刊,向他们开放院图书资料室,提高其法律专业知识等,以进一步提升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切实保障陪审员的各项权利,激发陪审员参审工作的积极性。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陪审案件的宣传报道、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社会效果;通过网络、信息简报、电视台、报社等媒体,积极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及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 及时报道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增强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了解和认知。

(三)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通过提高管理的科学水平,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助推人民陪审员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按照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特点、文化程度、知识结构、专长优势等情况,对人民陪审员分组分类,细化“随机抽取”制度,在保证随机性的同时,让人民陪审员有针对性地参审其相对适应的案件类型,提高陪审的质量与效果。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搭建平台、载体,加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执行、信访的工作力度,同时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评估、拍卖过程等新模式,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不断拓宽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渠道。

(四)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效能。完善考核、监督机制,注重对人民陪审员陪审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将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官的绩效考核,加强对法官的监督考核。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退出、增补”机制,严格贯彻和完善相关规定,对三次以上无故缺席陪审、培训或连续两次以上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职务,同时及时增补人民陪审员的空缺员额,坚持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始终保持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新鲜活力。增进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及社区的沟通,建立经常性的联络沟通机制,定时、不定时地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通报履职情况,增进所在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了解,促进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鹤庆县人民法院 杨丽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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