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564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文章信息 > 详细内容
市场竞争诚为先,商业诋毁需担责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管国珺 黄晶晶 发表时间:〖 2019/6/27 浏览人数:〖 350279

2019年5月31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商业诋毁纠纷案件,历时一年之久,经二审终审,最终以被告补偿原告综合费用4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2018年6月,原告芜湖某医疗公司以“商业诋毁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湖北某医疗公司诉至该院,原告诉称:原告生产的一次性包皮环切吻合器(由内环和外环两部分构成)是发明专利产品,该发明专利多次获奖,也是我国二类医疗器械中唯一通过世界卫生组织质量认证和美国认证的产品。2017年8月份,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的产品宣传册及网站上,登载了诋毁“内环+外卡环”结构的包皮环切产品内容。双方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同一消费需求群体,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而被告列出12项对比指标,结论是:使用被告生产的一次性包皮切割吻合器做包皮切割手术,较之于使用“内环+外卡环”结构的包皮环切器械做包皮环切手术,前者有10项指标优后者,只有2项指标是相同的。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给其品牌形象带来难以弥补的损毁,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芜湖市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1000元。

被告湖北某医疗公司辩称:1、全国各地有多家公司拥有此类包皮环切技术,并已取得专利权。被告仅对现有的技术进行了性能对比,并未涉及到原告,不存在商业诋毁行为;2、被告对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并正在申报专利,主观上不存在捏造事实的故意,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3、市场上有多家公司享有环切术技术,被告并非针对某一家公司,而仅仅是从专业的角度作出考量;4、原告无法证明其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要求赔偿损失100000元及公证费1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诋毁行为是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誉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或经营活动的评论应当有正当目的,并且客观、真实和中立,为竞争目的的评论更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

本案原被告公司经营范围均包括泌尿外科手术器械的生产销售,两公司生产的器械采取的手术方式不同,但均针对同一病症,两公司属于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在案证据可知,目前临床医学针对包皮过长等病症采取的手术治疗主要有三种手术方式,分别为传统包皮环切术、包括原告生产的一次性包皮环切吻合器在内的采用各种内外卡环的包皮环切(扎)术、包括被告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包皮切割吻合器在内的包皮环切缝合器手术。被告湖北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和产品宣传图册上均采用了对上述三种手术方式进行对比的方法来宣传其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包皮切割吻合器的绝对压倒性优势,十三项指标对比中除两项与包括在内的内外卡环包皮环切(扎)术相同外,其余十一项均有显著优势,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出的上述对比宣传具有权威性、肯定性、结论性依据,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其相关评论显然已经超出了正当商业评论的范畴,构成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并不以明确诋毁的具体对象名称为构成要件,只需具有可辨别性。被告所进行的产品对比宣传指向的对象为包括原告产品在内一次性包皮环切吻合器在内的所有采用各种内外卡环结构的包皮环切器的生产者、经营者,当然具有特点的指向性,且该对比宣传在对其他同业竞争者进行贬损的同时,还引导消费者选择其自身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包皮切割吻合器,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明显。因此,其官方网站和产品宣传图册上的不当对比,属于捏造、散步虚假事实的商业诋毁行为,损害了包括原告公司在内的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018年10月31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湖北某医疗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官方网站、宣传图册上的商业诋毁信息,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并在芜湖市级媒体上刊登对原告公司的致歉声明以赔礼道歉。

判决后,被告湖北某医疗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湖北某医疗公司补偿原告芜湖某医疗公司4万元综合费用,同时,双方达成共识,一致表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的经济,只有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优势,才能促进市场主体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市场充分竞争的受益者一定是消费者,但是市场主体应当开展正当的商业竞争活动,不允许不正当竞争,双方明确表示,今后将在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各自充分竞争,开展市场主体活动,共同努力推动国内医疗行业产品和技术进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管国珺  黄晶晶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本文作者权利: 可在网站上免费推广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市场竞争诚为先,商业诋毁需担责
上一条信息:周至法院积极开展“6.26”国际禁毒日法治宣传活动 下一条信息:【扫黑除恶进行时】武功县压实责任边督边改推动专项斗 …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
品控技术网 TOP图标库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 秦川云 IDC主机测评 三秦人才网 陕西锦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