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564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案例评析 > 详细内容
两男子跨省运输假毒品3.9斤获刑超10年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梁兆喜 黄卓鑫 发表时间:〖 2019/6/4 浏览人数:〖 370158

两男子因为贪图小利,明知托运物品可能为毒品,仍收钱帮人进行跨省运输,结果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其运输的毒品可疑物虽经鉴定未检出毒品成分,但由于两人存在明显的主观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最终被定罪判刑。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梁某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7年7月中旬,一名绰号叫“十三”的男子(另案处理)让被告人梁某跟其去广东帮其带毒品回贵港,并允诺事成后给1万元作为报酬。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驾驶大货车帮其老板从广西贵港市拉货到广东佛山市。期间,“十三”联系被告人李某,后在广东省佛山市将用蓝色布袋装着的两包毒品可疑物交给被告人李某,让李某帮带回贵港,并允诺事成后给2千元作为报酬,还安排被告人梁某跟车。被告人李某在佛山市完成卸货,又按老板的要求到广东江门恩平市拉货后,便驾驶货车搭载被告人梁某及上述毒品可疑物回贵港。次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南梧二级公路广西梧州市路段截获该货车,查获被告人李某、梁某,并从货车驾驶室后排中间座位下的储物箱内缴获两包毒品可疑物(净重1972.75克)。经鉴定,上述缴获的两包毒品可疑物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梁某将1972.75克假毒品当作毒品冰毒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梁某犯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梁某运输毒品冰毒疑似物,未检出毒品成分,系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梁某是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法官后语】

本案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两被告人认为其没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二是两被告人认为其错把普通货物当毒品运输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就争议的第一个焦点,经查,依据搜查录像、称重录像,李某所驾驶的货车被公安民警拦截,公安民警从货车上搜出涉案毒品疑似物,还未将其开封前,公安民警就询问了李某、梁某,当时李某、梁某均表示该物品是“猪肉”(即冰毒),李某还向民警简单描述了运输毒品的过程,并表示梁某跟车运输毒品,且李某、梁某在侦察机关所作的供述一直都很稳定,二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均证实其二人是明知毒品冰毒而运输。其次,根据2008年12月1日《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点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中第五点规定,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本案中,二被告人仅仅从广东帮运一小包物品回贵港,对方却许诺2000元、10000元的报酬,这明显是不同寻常的高额报酬。故二被告人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其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行为人对犯罪客体的认识错误问题。刑法理论上对犯罪客体的认识错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误认为犯罪客体存在,而实际上并不存在。例如,甲意图杀害乙,安装炸弹炸毁乙的车子,而实际乙并没有在车上,甲并没能杀害乙。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仍然是犯罪的故意,只是由于犯罪客体不存在,没有发生行为人预期的危害结果,其行为仍然构成犯罪,但由于没有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应当按照犯罪未遂处罚。二是行为人误认为犯罪客体不存在,而实际上存在,如猎人误将人当做野兽射击,致使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由于其主观目的是射击动物而不是杀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但如果行为人主观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如猎人是在经常有人行走的乡间小路上打猎,则以过失行为处理,如果法律规定该种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则应当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根本无法预见危害行为结果的发生,则主观上无罪过,如猎人在人迹罕至的深山里打猎,则应当视为无罪。本案中二被告人误将他人托运的物品当做毒品运输的行为,就是行为人在犯罪客体上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将不存在的毒品犯罪客体当做毒品犯罪客体。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仍然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只是因为犯罪客体不存在,没有发生预期的危害后果,因而应当按照犯罪未遂处理。

本案还涉及主从犯问题。根据2015年5月18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主从犯的认定,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应当从是否明知他人带有毒品,有无共同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有无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二被告人受雇于同一雇主,实施同一运输毒品行为,且双方互相知道对方也是运输毒品的人员,所以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综合本案案情,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积极实施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相对被告人李某作用较小,可比照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梁兆喜  黄卓鑫)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视觉独特, 故事性强
本文作者权利: 可在网站上免费推广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两男子跨省运输假毒品3.9斤获刑超10年
港北法院组织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上一条信息:男子微信售卖假药 法院判5年罚40万 下一条信息:夜宵店占道经营被处罚 三顾客暴力抗法获刑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
品控技术网 TOP图标库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 秦川云 IDC主机测评 三秦人才网 陕西锦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