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廊坊一男子刘某在工地驾驶非装载作业车不慎将路人碾压致死。安次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该男子获刑。 刘某,初中文化,1996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3年1月8日刑满释放。 2018年4月14日11时0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无号牌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安次区某工地内由北向南倒车时,该车右后轮碾压了沿工地由西向东步行的被害人姚某,造成被害人姚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姚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调查;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判处缓刑。(通讯员 王晓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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