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连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约定期限,被告按期履行给付义务。 被告赵某于2014年5月从原告巴某处购买了100多头牦牛,当时支付了部分购牛款,剩余款项被告一直推脱不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剩余牛款款30000元。 承办法官对本案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并对欠条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本着“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方针,通过电话、短信等当方式与被告进行沟通,沟通中被告认可欠款的事实,但由于没有能力一次性给付所有欠款,所以拖欠至今。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赵某承诺于2019年4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欠款。 本案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和短信方式与赵某取得联系,敦促被告主动履行生效的调解书,最终赵某分两笔将30000元欠款汇入祁连法院账户。承办法官通知巴某领取案款时,巴某将一面锦旗赠送给承办法官,并激动的说“这笔钱我都准备放弃不要了,没想到法院能够这么快就把钱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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