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上午,三河法院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有力震慑了犯罪,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陕西人李某租住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某小区,经营三家淘宝店铺。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杨某(另案处理)处购入19600瓶“标婷”维生素E乳,其明知该货物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其经营的三个淘宝店铺“靓点丽人美颜名妆”、“d(s65497705)”和“无忧良品代购”销售,销售金额达14万余元,获利9万余元。2018年7月3日,廊坊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将本案线索转至三河市公安局。同年7月4日,三河市公安局将李某传唤到案。7月5日,李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2月19日,该案被三河市检察院公诉到三河法院。最终,三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三河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九万元,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近五年来,为有力地震慑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反侵权、打假冒氛围,三河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始终保持打击侵权假冒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共审结涉及侵权假冒案件8件,判处犯罪分子11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