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法官依职权或依申请对财产作出的紧急保护措施即为诉讼保全。诉讼保全可以保证涉案财物能完整的保存下来,待胜诉判决生效后实现申请人的权利,避免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难题。同时,为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杜绝出现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情况的发生,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以财产担保的,担保财产的价值应不低于保全财产的价额。
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碍于提供担保的负担过于沉重,对申请保全权利的行使望而却步,以致出现不少案件败诉方利用时间差恶意隐匿、转移财产,待进入执行程序后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的尴尬局面,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加剧了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工作压力,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性,保全难、执行难问题亟待解决!随着我国保险市场逐步放开和保险法律规范的出台,为财产诉讼保险提供了可能。
新乐法院为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大胆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司法改革措施落实,在财产保全业务引入保险担保机制,并出台了新乐市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业务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要求:
1、财产保全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购买保险产品的,由保险人为其财产保全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在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商业保险。
2、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向法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保函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等保持一致,为不可撤销保函。
3、开展相关保险业务的机构,需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备案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条款的保险公司。同时按照平等竞争原则,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投保公司。
新乐法院坚持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宗旨要求,在财产保全业务引入保险担保机制,此举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保全的门槛和诉讼成本;有利于防范诉讼风险使得更多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有利于从源头上破解“执行难”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乐法院将充分发挥保险在财产保全业务中的积极作用,多措并举、重拳出击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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