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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讨债不成伤人泄愤赔钱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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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丽丽 周小杨 发表时间:〖 2019/2/21 浏览人数:〖 555389

男子王某向债务人索债未果,心有积怨,于是怀揣水果刀上门将债务人捅伤,结果不仅要倒赔7万余元,还受到法律的惩罚,真是得不偿失。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黄某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2018年7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经过一家公司门口时见到黄某,于是向黄某催讨债务,但遭到黄某拒绝,双方起了争执并扭打起来,后被周围的群众劝开。被告人王某见讨债未果,很气愤,便携带一把水果刀到该公司一楼办公室,朝黄某的身上捅了几刀,致使黄某左侧胸部、肺部、左上臂等处受伤。经鉴定,黄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捅伤黄某后,于当日在家人、朋友的陪同下到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黄某住院期间,王某的家属代其赔偿黄某医药费人民币24400元。

2018年10月6日,被害人黄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的家属代其赔偿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不包含已赔偿的24400元),黄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表示不再追究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愿意谅解王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王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谅解了王某,对王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债权人讨债无可厚非,但应采取合法、正当的途径,切不可“变味”维权,否则将自食恶果,反由债权人变成被告人。(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黄丽丽  周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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