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26岁的男子王辉因感情纠纷大打出手、拔刀相见,终获刑入狱。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感情纠纷,被告人王辉给被害人杨鹏发短信要求见面说事并在短信中威胁杨鹏。2017年4月5日晚,二人约至三原县陂西镇街道,见面后便相互打起来,杨鹏用啤酒瓶摔向王辉,被告人王辉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杨鹏捅伤,二人还相互给对方扔砖头,后在王玉婷父亲的拉架下,将王辉拉至其所开的面包车上,杨鹏又扑上车将王辉右耳咬掉一块,后杨鹏因腹部受伤倒地被送至医院。经陕西省咸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鹏开放性胸腹部等损伤,致左侧第9肋骨骨拆、膈肌破裂、脾脏裂伤、左侧胸腔积液及腹腔积液,鉴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属十级。王辉右耳缺损属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辉自动到三原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杨鹏积极抢救。审理中,被告人王辉与被害人杨鹏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辉自愿赔偿被害人杨鹏经济损失及医疗费合计122500元,杨鹏对王辉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辉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辉持凶器刀具将被害人捅伤,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审理中被告人王辉积极赔偿被害人杨鹏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杨鹏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杨鹏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辉悔罪态度较好,经西安市鄠邑区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其在所居住的社区表现良好,适宜社区矫正。综上,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王辉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作者:三原法院 张莹 崔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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