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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16名被告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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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头条网 发表时间:〖 2019/1/24 浏览人数:〖 3478655

本网讯(李忠勇 甄晓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合法债权非法讨要却要承担法律责任。1月22日,从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吴某河、刘某明、王某涛等16名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索要债务致人死亡,犯非法拘禁罪均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河系天津某公司河北分公司董事长,控股河北两个物业服务公司。被告人王某涛系河北某物业服务公司经理,李某成系被害人陈某的债权人,其余被告人为河北两个物业服务公司员工及其他人员。2013年,吴某河结识被害人陈某,陈某承诺有能力为吴某的子女办理上军校、就业、落北京户口事宜。为此,吴某河于2014年至2016年6月18日期间先后付给陈某2252万元,但陈某允诺之事并未办理。吴某河为了追回陈某骗取的款项,伙同张某雷、师某伦于2016年6月28日在南京市将陈某找到,并于次日带回石家庄市入住一家酒店。

之后,王某涛受吴某河指使,组织张某雷、关某旺、刘某明、崔某明、张某柱、董某阳、王某东、师某伦、张某芳、李某硕、孙某阳等人,先后在石家庄市某酒店、某医院、谈安小区、井陉矿区贾庄、井陉县仇家窑村、平山县猪圈沟、碾盘沟、和尚沟、枣园村等地,对陈某实施非法拘禁。

拘禁期间,上述人员对陈某分别使用捆绑、滴蜡、侮辱、恐吓等手段,不仅多次使用拳脚、木棒、电警棍等工具对其实施殴打,而且还用橡皮锤打、钳子拔牙、水果刀剁陈某左手小指等暴力行为,逼迫陈某偿还债务。同时,吴某还联系陈某的其他债权人到石家庄某医院共同索债。李某成是陈某的债权人之一,该于2016年7月28日到石家庄后,经吴某同意,带张某鑫到某医院向陈某索债并对其殴打。后李某成在崔某明的带领下,将陈某带至平山县猪圈沟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期间,张某鑫等人使用辣椒水喷脸、电警棍电击、砍刀威胁等手段逼迫陈某偿还债务。

2016年8月7日,张某雷、关某旺、刘某明驾车在转移陈某的途中,刘某明、关某旺使用水果刀、锤子将陈某小指的一截剁下。8月9日,王某涛又指使关某旺、崔某明参与对陈某用钳子拔牙数颗。2016年8月19日傍晚,在平山县东枣园村,王某涛、关某旺、刘某明将陈某手脚捆绑后,推入一户村民的窑洞内并用门板将洞口堵住。当夜,3人外出饮酒归来后,发现陈某已死亡。后3人将陈某尸体掩埋在平山县桑林口附近。两日后,王某涛、刘某明又将陈某尸体进行重新掩埋。2017年1月14日,井陉警方根据刘某明的供述和现场指认,将被掩埋的陈某尸体挖掘出来。

经鉴定,陈某死亡原因可能为多次遭受外伤,限制活动,长期营养摄入不足,致创性低血容量性休克和挤压综合症,最后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河亲属赔偿被害人陈某亲属500万元,李某成亲属赔偿陈某亲属33万元,陈某亲属对涉案16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河等16人因索债非法拘禁他人,并在非法拘禁中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吴某河、王某涛、关某旺、张某雷、刘某明、崔某明、张某鑫应当对被害人因非法拘禁致死承担责任。其中,王某涛、关某旺、刘某明直接参与非法拘禁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并共同将被害人掩埋、掩盖死亡事实,系主犯;张某雷、崔某明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参与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直到被害人死亡,张某鑫使用暴力粗暴残忍对被害人伤害较重,但时间相对较短,系从犯;吴某河是该起犯罪的发起者,在全案起因所起作用较大,但未直接参与拘禁和殴打,系从犯,应比照主犯减轻处罚。李某硕、孙某阳、李某成、张某柱、师某伦、王某东、董某阳、张某芳、杨某飞参与对被害人的拘禁并进行不同程度殴打,但与被害人死亡无因果关系,系一般非法拘禁。刘某明系累犯,从重处罚;李某硕、张某芳曾因犯罪被判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王某涛协助警方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张某鑫系自首、王某东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且吴某河和李某成亲属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被害人亲属要求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

近日,该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与每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涛、关某旺有期徒刑各十年;判处被告人张某雷有期徒刑八年,判处被告人崔某明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吴某河有期徒刑五年;对张某鑫等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这是一起严重的非法拘禁案件,对人们具有警示教育意义。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对于被拖欠的债务,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比如基层人民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债权,而不应以偏激的方法,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否则,一旦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势必会合法变违法,犯非法拘禁罪,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讯地址: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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