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祁连县法院收到申请人王某某与杨某某申请保全青海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祁连县黄藏寺水利枢纽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的工程款共计150000元的申请。 两位申请人之所以提交此申请,原因在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青海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申请人王某某与杨某某的钢管和扣件等使用后迟迟拖欠租赁费不予给付,而青海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祁连县黄藏寺水利枢纽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存在建筑工程分包关系。两位申请人得知青海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祁连县黄藏寺水利枢纽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有工程款未结算,遂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对该笔款项予以冻结。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经调查后发现青海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祁连县黄藏寺水利枢纽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有工程款已经按照项目进度全部结清,两位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并不存在。由于两位申请人在提交诉前保全申请前没有查明被保全的财产有确实存在的证据,至此,这两起诉前保全没有保全成功。 诉前保全作为一项防止当事人财产遭受损失的措施,为后续的诉讼及执行程序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当事人提供的被保全的财产信息必须准确,以防保全失败或者保全不当而使自己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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