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见四下无人便起歹念,盗窃他人电动车抵押换钱,终被罚。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钊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钊步行从新立村前往三原县城,途径北城前街时,发现一住户门前停放一辆电动车,刘钊见四周无人便将该车盗走。后将该车以 500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经三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60元。案发后电动车被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自行车,价值25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作者:三原法院 吕鑫 唐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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