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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首例“洗钱罪”案件在福泉法院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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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德贵 发表时间:〖 2018/12/3 浏览人数:〖 60213

    2018年11月27日,福泉法院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元方涉嫌洗钱罪一案,当地金融系统组织银行员工五十余人参加了旁听。该案当庭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这是反洗钱法实施以来,贵州省首例手机微信账户洗钱犯罪。
    出生于1972年的女犯王元方,贵州省福泉市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去年底刑满释放。现一年时间不到再次被“请”进看守所。
    该案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元方、杨某弟(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2018年3月初,杨找到王,让其提供微信账户为其收款。王表示同意。后有多人以微信好友发红包或者转账到王元方的微信账户。2018年3月29日,王元方得知所收款项是杨某弟贩卖毒品的钱款后,继续使用微信账户为其收款,共收取多名吸毒人员向杨某弟购买毒品的钱款59笔共计8294元。王元方从中转了6900元给杨某弟,余款全部用于自己开支。
    王犯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元方明知他人进行毒品犯罪,仍提供自己微信账户,为他人收取贩卖毒品所得钱款,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当庭对被告人王元方作有罪判决,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网络时代,手机的普遍使用,给人们的社会活动带来极大的方便,但要意识到手机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本案的判决向我们昭示:管好你的“宝贝”,不要让其沦为犯罪工具,最终把自己送进监狱。(撰稿人:潘德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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