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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信诈骗提供便利 三男子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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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健 发表时间:〖 2018/11/27 浏览人数:〖 353975

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邹某、刘某和秦某三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曾某(已判刑)通过电信网络创建虚假的博彩平台以“时时彩”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被告人邹某以200-12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收购30余张银行卡(含单卡或附带U盾、支付宝账号、密码器的银行卡),在明知曾某从事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收购的30余张银行卡加价100-800元后卖给曾某,为曾某实施诈骗提供支付结算账户。而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向邹某出售银行卡7张,并获利1500元。被告人秦某则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赃款的情况下,仍接受曾某的安排在多处银行ATM机取现十几次,每次取现获得曾某的好处费200-300元,三人涉案诈骗金额为近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刘某、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通过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仍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帮助他人转账及取现,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官提醒:电信诈骗一直是全社会深恶痛绝的一种犯罪现象,我国公安机关对电信诈骗也一直保持了高压打击态势。本案三被告人虽未直接参与电信诈骗,但他们为诈骗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提供了关键性的便利,给多名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大家不要因贪图一时利益而坠入犯罪的深渊。投稿: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法院;撰稿:刘健;审稿:曾凡青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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