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白河法院立案执行的侯某与被执行人白河县茅坪镇某面条厂工商保险待遇一案,在人民法院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标准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侯某系残疾人,2013年3月11日在被执行人白河县茅坪镇某面条厂从事面条加工工作。2015年4月14日,侯某在从事面条加工时左手不慎卷入面条加工机器中发生事故。侯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先后经过了申请劳动人事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法院一审生效判决劳动关系成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八级、工伤保险待遇裁决、白河法院一审、安康中院二审等程序,终进入申请执行阶段。侯某完成上述工伤赔偿程序拿到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已经历了九个法律程序,耗时近四年。 本案执行标的额165226.52元,但经执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停产停业,无不动产登记、无车辆等其他动产、无金融机构存款,无其他企业股权,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面条厂仅有的一台旧压面机已当废铁售卖了1000元。被执行人的投资人余某亦系残疾人,曾获得过市残疾人创业标兵称号。但其自述现阶段已欠大量外债,无能力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本案终审判决中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已11万元,赔偿数额巨大,企业已陷入绝境,如在执行中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断了“活路”该案的债权永无实现之日。 执行中法院在调查中获悉,该案曾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工伤认定中,人民法院审理中均组织了调解,因给付金钱数额和给付期限中存在较大的分歧,而调解未果。遂分别引导并建议双方当事人能否参照一般侵权关系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赔偿标准来考虑本案的执行问题,余某提出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安全注意义务应适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经过几轮的磋商,申请执行人侯某体现出了对残疾人创业的不易体谅,结合案件实际执行情况,作出了巨大让步,双方当事人最终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侯某5万元,其他部分侯某自愿放弃,该民营企业也不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半月后,余某发动一切关系,终筹得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侯某。案件执行申请费白河法院院本着对特殊群体的关怀和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当即决定予以免交。事后,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官耐心细致的讲事实、讲道理、举案例,谈人生的工作态度表示赞许。至此残疾人雇工与残疾人老板历时四年的矛盾彻底化解,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互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