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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法院: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创建“无讼新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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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方 发表时间:〖 2018/11/12 浏览人数:〖 65242

岚皋县人民法院2017年年初提出“无诉新村(社区)”创建活动,此后为该活动的展开进行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并得到岚皋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法院的大力支持。目前,“无讼新村(社区)”创建活动在岚皋县各个乡镇已经全面展开,获得民众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法律体系之外,建立如村民调解委员会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多渠道权利救济方式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辅相成,互相印证彼此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在农村地区司法资源匮乏的限制下,充分发挥民间调解机构的作用具有现实与理论的双重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农村地区正在经历着转型时期的阵痛,乡土社会的各类纠纷呈现高速上升的趋势,但是其多数类型纠纷的单一性、简易性并未改变。当前,以员额法官为中心的中国司法改革向着精英化、专业化方向推进,员额法官数量的有限性与案件数量急速上升之间形成巨大杠杆差,各级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异常突出。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及人才培养欠缺等原因,农村地区非常缺乏专业化律师和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而律师和法官是支持现代化司法运行的基础。大量民事纠纷涌入法院,进一步凸显了农村地区法律相关专业人才匮乏这一弊端。创建“无讼新村(社区)”能积极妥善处理纠纷矛盾,同时对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具有重大意义。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对于现代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该做广义理解,纠纷解决机制不止是承担纠纷化解职能,还包含纠纷发生前的预防功能。“无讼新村(社区)”创建活动的重要举措之一即是预防、排查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和法院各设立专职联络员,采取双向联络制的方式,建立矛盾纠纷信息收集网,辅之以大力宣传诚、孝、俭、勤、和,以民风建设促进村民自治,从源头上减少因迷信赌博、攀比奢侈、失信不孝等引起的乡村矛盾,共同发挥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引领作用。

公力救济是权利救济主要形式,但并不是唯一形式,私力救济作为权利救济的原始形态一直都存在。在乡土社会之中,私力救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占据着主导地位,局限于农村地区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私力救济与农村纠纷自身的特点有着天然的契合性。一个理性的社会应当向其成员提供多种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方式,让民事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自身利益的需要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上,设计者不仅要强调公权力救济的程序与作用,还要着力于提升村民自我救济意识的提升及途径的多元化。法律和诉讼并不是寻求权利救济的全部途径,实现救济方式的多元化,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是当代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作者:杨方  地址:陕西省岚皋县罗景坪岚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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