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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还是逃避执行的理由?法院:照样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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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妍 苏林 发表时间:〖 2018/11/6 浏览人数:〖 53407

    因欠债被法院强制执行,可房子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唯一住房,可以逃避执行吗?法院告诉你:以前可以,现在可不一定了!“唯一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执行的理由。近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李某、徐某的唯一住房,该住房已通过网上拍卖完毕。
    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诉李某、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港口区法院审理终结,判决生效后,两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偿还欠款,投资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李某、徐某系夫妻关系,在执行过程中,两人既不向法院报告财产,并且法院传唤拒不出现、去向不明,有意规避执行。法院遂对李某、徐某采取惩戒措施,向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限制出境决定书,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经查询,两名被执行人共有房产一处,登记在妻子徐某名下,但该住房一直由徐某及其父亲共同居住,且徐某父亲年老体弱,行动不便。
    法院了解该情况后,立即依法查封了该房产。执行法官多次去被执行人家中,向其父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劝其联系两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拍卖查封的房产。
    然而,两名被执行人心存侥幸,一直拒绝主动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果断采取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给被执行人及被抚养的家属,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进行了网拍。
    但徐某的父亲以没有住所为由,拒不迁出房屋,致使拍卖房产无法交付使用。执行法官及时在被拍卖房产处张贴了迁出公告,限期腾空住房,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
    唯一住房被法院强制拍卖后,迫于法律的威慑力,两名被执行人最终主动来到法院。目前,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拍卖的房产也顺利交付。
    “按照最高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可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本案已符合这一条件,法院依法可以处置其唯一房产用于偿债。这也是解决“执行难”问题——反制规避执行的重要举措之一。”负责承办本案的执行法官说到。
    “唯一住房不能执行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唯有秉承诚实守信的处事方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履行义务,才能正常的工作生活,否则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港口区法院分管执行副院长李飞说到。(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黄妍 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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