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几年法院诉讼案件逐年上升的局面,新乐市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现有的司法确认制度,对案件进行过滤、辅导、分流,除依法不得调解、明显不适宜调解以及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以外,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实现诉讼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从而帮助当事人减少“诉累”,维护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节约司法资源,从而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 新乐法院和新乐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司法确认制度,成立了由新乐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建信任组长、党组成员、专职委员康占义和新乐市司法局副局长苏丽平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由吕丽琴律师个人调解室为平台。根据案情需要,保证案件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生效协议的正常履行,引导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我院安排一名主审法官专门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确认条件的,出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确定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大厅设立了诉调对接和司法救助窗口,当事人可以不出法院就能进入人民调解程序,为当事人带来了便利,降低了诉讼成本,充分发挥了诉调对接多元化的调解作用。 目前来看我院的司法确认制度还不够完善,立案庭的“诉调对接中心”底子薄,没有经费,硬件设施不到位,无法深入推进实施该制度;当事人及人民群众对诉调对接工作的作用及优势不够了解,认为诉前调解不属于法定程序,缺乏权威性,遇到纠纷还是习惯性地“打官司,当法院工作人员引导进入诉调程序解决时,甚至有部分当事人对诉前调解工作存在抵触情绪;案件审查程度把握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规定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但未明确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实质审查需投入较多的审判资源,审判效率也会降低,应当采取何种审查标准,实务中存在争议。 下一步,我院将深入推进诉前矛盾化解,缓解法院诉讼案件的压力,确保诉调对接工作和司法确认工作有效、深入、扎实开展。一是建立一支专业化较强、素质较高、调解技能强的专职人民调解队伍,可聘请离退休法官和检察官、律师、仲裁员等有法律背景的人作为人民调解员。二是完善司法确认的审查程序,建立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标准,充分发挥司法确认程序简易、高效的特点。三是加大对司法确认的宣传力度,使更多人知晓司法确认制度,了解其合法性及便利性,愿意通过该项制度解决纠纷,最大程度发挥该项制度的作用。新乐法院 康占义 王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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