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法院网讯 朋友相聚,推杯换盏,本是情理之中,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警示,总被一些酒后驾车的司机们熟视无睹,一次次抱着侥幸心理,视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
近日,本院审结一起女司机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刘某与朋友在聚餐时喝了二两白酒,一瓶啤酒后,自行驾车回家,途中与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被告人刘某原以为与余某私下协商,事情就可以处理完成。交警大队接到报案后,赶至现场发现被告人刘某喝了酒,遂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
2018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小汽车自雅悦大酒店往金佳苑方向行驶,至东佳路安居工程红绿灯处时,与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余某轻微受伤及两车受损。交警在处理事故时对被告人刘某进行了酒精检测,又将其带至德安县中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104.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并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再触犯法律。
法官寄语:生命来之不易,都要好好珍惜,不要高估自己的能力,也不要低估法律的威严,力不从心,往往只在那一瞬间,为自己着想,为他人考虑,一失足成千古恨,切勿酒后驾驶。林辉辉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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