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案件,南陵县某烟酒零售店经营者魏国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国强于2014年年底开始经营南陵县某烟酒零售店并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魏国强明知是假冒“中华”、“玉溪”牌卷烟,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多次购进,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货款共计104854元。所购买卷烟通过快递邮寄给被告人魏国强,其中25条玉溪牌卷烟,依法被南陵县烟草专卖局于快捷快递店查扣,其余购进的卷烟已被被告人魏国强在其经营的零售店内予以销售。经依法鉴定,被查扣的玉溪牌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国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后果和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宣判后,被告人魏国强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从事商业行为,获取利润本是第一要务,但途径一定要合法,诚信经营,切不可因面前的暴利而蒙蔽双眼,贪图一时之快,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给自己、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终会得到严惩,只是时间的先后问题,希望广大经营者遵纪守法,合法致富。(为维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芜湖经开区法院 吴杰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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