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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审判形势下如何更好的监督执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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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晓娟 发表时间:〖 2018/8/21 浏览人数:〖 557906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廉政风险点的转移、变化和变形,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同步加强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是防止在改革过程中出现制度缝隙和腐败漏洞的重要保证,是通过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客观需要。如何在新型审判形势下发挥法院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执纪作用,成为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的职责和监督权限

(一)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的职责

纪检组是纪(监)委派驻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在纪(监)委、驻在法院党组的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纪检组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党章履行监督责任。主要职责:1、督促驻在法院党组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法院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2、检查驻在法院党组班子及成员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和廉洁从政等情况;3、按照管理权限调查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

(二)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权限

1、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参加驻在法院党组会议、有关行政领导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它专题会议,通过列席重要会议行使监督权;2、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法院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3、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法院科级及以下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4、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就驻在法院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5、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法院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6、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针对驻在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法院党组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法院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派驻纪检组反馈;7、派驻纪检监察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二、法院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的困难

(一)职责不明确

我院纪检监察组是由原纪检组和监察室合并转变而来,虽名为派驻机构但形似“内设机构”,凡是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工作,无论是主体责任还是监督责任,都由法院纪检组监察组一体承办,导致“三转”落实不到位,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混淆不清,亟待解决。

观念上的惯性思维没有及时转变,干警觉得法院纪检监察组就是监察室。按照规定,法院纪检组的工作职责是帮助法院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形成监督、教育、管理、惩戒体系,要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实际工作中,法院纪检组却履行了党组主体责任的职能。法院纪检组与其他内设机构一样进行了职能分工、分派任务,组织干警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主持制定相关制度、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而不是监督和检查的角色,造成了自己检查自己的情形,出现了既是裁判员亦是运动员的情况。

院党组对法院纪检组领导有力,而纪检组对院党组的监督明显弱化。法院纪检组人员来源于法院,形成了接受法院领导的思维定势,对法院的领导请示汇报多,主动向上级法院纪检组和纪委请示报告少。

(二)监督不给力

法院纪检组在人事任免、办公经费、福利待遇等方面都是依赖于法院,这种状况使得法院纪检组难以独立行使职权,一定程度上存在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对发现的问题,大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监督作用发挥不大。法院纪检组人员考核评价也在法院完成,造成了法院纪检组“气短”的尴尬局面,监督执纪问责的底气和勇气不足。法院纪检组缺乏相应的独立性、权威性,必然导致监督不力和监督失职的存在,想要真监督却力不从心的情况。

监督对象和范围量大面宽,制约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开展。虽然派驻纪检组的设立实现了监督全覆盖,但是面对人员编制少,监督对象多的现实问题,仍心有余而力不足。且个别部门对纪检组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甚至认为纪检组碍手碍脚,影响发展,没事找事,更有甚者认为纪检工作是“务虚”工作,形式一下,过过场就行了。对于纪检组提出的意见和批评,认为是与自己过不去,实实在在的推开纪检工作,加大了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的困难。

(三)对审判权力运行监督不足

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明显增强,法官被赋予了更多的自由裁量空间,案件流程也日益精细化,办案过程中搞利益交换违法违纪的风险也随之增大,不夸张的说,法院每个法官就是一个廉政风险点。如果法院纪检组工作人员对审判的具体流程不熟悉,容易对违法的审判行为“视而不见”,如果不具备相应的监督水平,只会让监督形同虚设而缺乏威慑作用。审判工作的特殊性,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都依照法律程序实施,途径法定、“轨道相对封闭”,法院纪检组从纪律监督角度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督效果欠佳。除了廉政风险防控、审判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重点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常规监督方式外,缺乏对审判权力运行有深度的同步监督、实时监督,监督触角探头深入不够,许多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失去抓早抓小机会,造成小事拖成大事、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时才发现,但已是违纪甚至违法,无法挽回。

(四)廉政监察员作用发挥不明显

为了更好的监督执纪,全方位了解法院情况,法院纪检组在法院内聘任了廉政监察员,召开了廉政监察员会议,进行了岗前培训,明确了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职责。按说对一些问题应当能够早发现,实际上因为廉政监察员要求是部门副职以上,因此兼职的廉政监察员本身工作量就很大,对协助纪检组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方面发挥的作用就有限。在对一些违纪问题线索上,往往出于对本部门的利益考虑,不希望纪检组对本单位违纪人员行查处,且面对的都是朝夕相处的同事,碍于人情面子等原因,即使发现问题线索一般也不愿意与纪检组反映。

三、对更好监督执纪的意见和建议

(一)明确职责,找准角色定位

正确认识和处理纪检监察与其他部门或工作的关系。1、正确厘清法院纪检组与院党组、县纪委和上级法院纪检组的关系。法院纪检组在法院党组、县纪委和上级法院纪检组的多重领导下工作,纪检监察业务工作以县纪委和上级法院纪检组领导为主,应当经常向院党组、县纪委和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反映情况,请示汇报工作,处理重要或者复杂案件时,在向院党组报告的同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法院纪检组和县纪委,以取得院党组、县纪委和上级法院纪检组的领导和支持。2、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与纪检工作的关系。审判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也是法院工作的重心,做好审判工作离不开纪律的保障。因此,我们在大力抓好审判业务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狠抓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学习,使工作职能更明确、方法更科学、作风更务实,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用严明的纪律、良好的作风来保障和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从而更有效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教育管理,确保监督后劲

建立法院纪检组工作人员的评价考核机制。督促法院纪检组切实有效的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对法院执行“三重一大”问题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督,积极推进法院建立健全反腐败的长效机制。同时,督促法院纪检组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适应新型审判形势,不断推进工作创新,建立干部调整留退转机制,确保队伍有发展空间、工作底气和工作动力。

大力加强对两个责任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集中学习、学习讨论、个人自学等方式,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宣传教育力度,要让全院干警从思想深处充分认识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必须履行的政治责任,不落实就是失职,增强落实主体责任的政治责任感,坚决杜绝“只要做好审判工作就行”的片面观点,以抓审判工作的热情,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为监督责任的落实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通过对两个责任的宣传教育,让全体干警认识到纪检组加强监督执纪,不是对干警的不信任,不是挑刺、找麻烦,是对干警政治上的关心、爱护和保护,增强全体干警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

(三)加大专业培训,培养复合型人才

行政机关权力主要集中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重点在领导班子,而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权力则分散在各审判庭室、贯穿于整个审判权力运行全过程,法院纪检组既要监督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也要监督好审判权力运行,这样才能做到多视角、全方位监督,因此法院纪检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法院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知识结构应当是复合型的,既要懂监察业务,也要懂审判业务,这样才能形成法院纪检组敢监督、能监督、真监督、愿监督的新格局。

(四)加强纪检工作宣传,增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性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任务及相关政策等宣传,让廉政监察员深入了解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办事程序及相关要求,消除“纪检工作就是打小报告”的错误认识,树立“及时开展监督,防微杜渐就是对干部最好的保护”观念,为纪检组顺利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力求使制度细化、量化,体现出工作任务目标明确,检查落实标准清楚,措施办法具体,奖励惩罚有法可依。制定制度时要广泛听取和认真采纳干警意见和建议,使管理制度更具有执行的基础,变消极遵守为自觉行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督管理工作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新型审判形势下如何更好的监督执纪,仍处于不断探索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进一步深化派驻纪检监察工作,聚焦“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紧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抓早抓小,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职能。通联:来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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