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日,福泉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缓刑的案件,罪犯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介绍他人卖淫,被裁定撤销该院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判决中对罪犯曾某某宣告缓刑一年零四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曾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的刑罚。 罪犯曾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福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宣告缓刑后,法院于2018年1月3日将曾某某交付福泉市司法局监管,福泉市司法局向其宣告了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曾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2018年1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2018年1月6日22时许,罪犯曾某某通过手机“陌陌”平台介绍卖淫方式与谢某某取得联系后,曾某某将卖淫女带至福泉市金山办事处市一医后门谢某某驾驶的起亚轿车旁,谢某某当场支付200元现金给曾某某后,驾驶其车将卖淫女带走进行卖淫嫖娼。 案发后,曾某某被警方抓获。被再次关押的曾某某对自己没有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人生后悔不已。(撰稿人:周春香、潘德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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