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正定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建海等五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窝藏、开设赌场案及被告人樊彦飞等四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同时也充分认识到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在深刻剖析涉黑涉恶案件成因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对策,确保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引向深入,收到实效。 一、社会原因。一是社会经济原因。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经营主体和行业分工的多样化,为黑恶势力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土壤。二是教育管理原因。教育、就业、社会管理等问题成为黑恶势力蔓延的社会原因。无学可上的学生,无业可就的社会闲散人员,尤其是不能重新回归社会的两劳释放人员则成了黑恶势力源源不断的生力军。三是社会管理原因。地下经济和非法需求的客观存在,也为黑恶势力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活动空间。近年来,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激增,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这些案件大多借贷利率高、涉案金额大、参与人数多、社会影响广。王建海等人为追求暴利,在放款时并不认真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只是迷信自己的暴力手段,届时逼迫债务人还款,甚至株连其亲友,从而形成犯罪。四是群众担心打击报复原因。打击力度不足,客观助长了涉黑涉恶案件增长的势头。司法机关侦破难度大,调查取证难,群众或被害人担心黑恶势力打击、报复,不愿或不敢作证、主动报案,因定罪证据不足导致打击不力或难以打击,成为黑恶势力坐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个人原因。通过对被告人王建海等五人涉恶案公开宣判,可以看出,这些被告人法律观念普遍淡漠,道德水平低劣。先是置法律于不顾,为追求暴利高利放贷,后在讨债中又鄙弃法律手段,径自组成地下讨债队,以非法拘禁、殴打、威胁等手段索取债务,甚至为讨债而将债务人关进狗笼子里,漠视他人人格。而在被告人樊彦飞等四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中,樊彦飞因对他人不满,便恣意多次采用暴力手段进行了报复,毫无法律观念。 三、执法原因。一是公、检、法、司认识上分歧。目前,虽然有人大法工委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6大特征规定和我省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界定有一定标准,但具体到个案认定上,还存在一定分歧,而一起案件的认定需经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的批捕与起诉,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在这些刑事诉讼过程中,因认识上不统一,可能导致在一道程序上“卡壳”,进而使整个案件程序无法进展。二是对证据的审查要求也存在分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公安机关认为据以定案的证据十分充分,而检、法两家认为要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则需要更扎实的证据,对证据数量要求不同,导致打黑效率不高。 针对涉黑涉恶案件形成原因,建议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是应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法定刑中财产刑的处罚力度。要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减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必须瓦解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要在依法追缴、没收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基础上,附加判处财产刑。 二是建设具有普遍伦理意义的“底线道德”原则。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所用遵守的最起码的行为准则。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加快道德法制化进程,在全民普法的过程中,淡化行为主体的功利性思维,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活动,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提升全民的道德认知和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同时,进一步壮大刑事审判力量。该院现有员额法官25人,缺编16人,刑庭办案法官仅3人,加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案压力骤增,刑事审判力量亟需壮大。 三是统一法律文书的表述内容。现在对于涉黑恶案件,刑事判决中都要有某人纠集他人于某个时期内,多次实施犯罪,逐渐形成了恶势力团伙的表述,建议在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及检察院的起诉书中也作此类表述。 四是完善公检法司联系会议制度和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涉黑涉恶案件的审判力度。向社会公布24小时举报电话,积极收集涉黑涉恶线索。今后涉黑涉恶案件,由院庭长亲自审理,在证据裁判原则的指导下,依法从快从严打击,以高质量的审判效果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供稿人:正定法院 唐新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