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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等申请执行莫某、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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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覃子颜 发表时间:〖 2018/7/27 浏览人数:〖 38764

理性认识执行难:港北法院“执行不能”典型案例1

——对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而导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关于韦某等申请执行莫某、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莫某为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开发房地产项目,莫某以房地产公司经营房地产项目低投入、高回报为卖点,以高额利息吸引多次向其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莫某、房地产公司无法偿还借款本息,产生纠纷成诉,涉案金额共4800万元,并陆续进入执行阶段。

执行情况:

(1)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莫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2)执行阶段,法院拍卖了被执行人莫某名下的贵港市金港大道(财富中心)X幢XXXX号房,拍卖所得款优先偿还银行抵押贷款后,不足以支付诉讼费。

(3)执行阶段,法院查封了房地产公司名下的车辆。因无法进行扣押,无法处置变现。

    (4)执行阶段,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房地产公司名下的位于港南区新塘镇一宗土地使用权。据查,该宗土地被房地产公司分割成四十余块,分别卖给不同的案外人,案外人在上面建设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法院无法处置。

(5)执行阶段,法院查封了房地产公司在港南区八塘镇一宗土地使用权。据查,该宗土地在法院查封前已经在兴业县卖酒信用社办理抵押手续,抵押本金2000万元,且土地开发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将土地一部分分割私下卖给案外人,案外人已经在上面建设房屋并实际使用;一部分用于住宅和商铺开发。据查,房地产公司在办理预售证之前就将大部分住宅和商铺私下卖给周围村民,周围村民占有并实际使用。2016年,140余名案外人集体向港南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买卖合同有效,获得支持。因该宗土地在卖酒信用社的贷款尚未还清,且地上建筑物尚未办理产权证,亦不具备处分条件。

典型意义: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多项财产,但因不具备处置条件,造成本案“执行不能”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申请执行人被被执行人低投入、高回报吸引提供借款,所产生的商业风险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覃子颜)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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