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寻求公正权威的解决方案。很多申请执行人认为,只要官司赢了,就一定能拿到钱。然而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人虽然赢得了诉讼,拿到了胜诉裁判文书,实际权益却难以得到落实。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这种情况被称之为“执行难”。但到底什么是“执行难”?难在哪里?能不能解决呢?下面请跟我了解执行难,理性认识执行难。 我们对执行难的一般认识就是,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难于执行落实。完整来说,执行难是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说白一点就是执行过程中,来自政府的、民间的、执行标的物和当事人自身的阻力,导致执行不了,下面从几个案例来具体理解。 有财产,无法变现,使得申请人拿不到执行款 李某在2015年间陆续借了100万元给朱某,朱某以其一栋两层商铺中一个门面作为抵押,但事后朱某无法偿还借款。李某随即到法院起诉,得到法院判决朱 某须归还借款100万元以及利息,胜诉后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朱某的房屋进行查封,并按照程序,进行评估然后拍卖。朱某的这一栋商铺一共有两层四个门面,价值可观。但是由于商铺建造的时候本身就是不规则的,不能进行分割处理,必须是两层四个门面一整栋进行拍卖。拍卖都必须是一次性付全款的,由于价值太大,在法院挂网进行拍卖时,连询问报名的人都没有。第一次拍卖就这样流拍了。此后,法院按规定折价再次进行拍卖,依然无人问津。商铺卖不出去,李某当然就拿不到钱。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导致无法执行 申请人洪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到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陈某和梁某赔偿5.1万元医疗费。案件胜诉后,被告没有依照判决履行赔偿义务,洪某决定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已经在外省因一起刑事案件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经过多方查询,其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另一被执行人梁某在与洪某签订和解协议,支付了5000元后,便不知所踪。执行人员多次到梁某家里均找不到人,联系村委也无法得知其行踪。至此,案件无法继续执行。 被执行人事先隐匿财产或转移财产,导致无法执行 曾某是一家酒店的经营者,后来因为经营不善,拖欠供销商货款将近500万元。供销商长时间未能拿到货款,便起诉到法院。其实在供销商起诉曾某之前,曾某自知酒店可能经营不下去,提前将自己的财产大部分转移给其亲属。故在供销商胜诉后申请执行时,曾某名下的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其欠款。由于曾某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在诉讼之前,故无法对其转移的财产采取法律措施。 有人会问,那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没有收入来源,还丧失了劳动能力,这个又怎么办?对申请人来说,只能十分遗憾了,这种情况专业术语叫“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用足调查手段,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穷尽执行举措,案件仍然无法执行。请看下面这个案例。 被执行人无财产和收入,又无劳动能力,导致无法执行 申请人曾某,是一起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在法院判决廖某赔偿6.3万元后,申请法院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廖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受伤严重,因经济困难,已经出院回家保守治疗。后来妻子更是离家出走,廖某最后申请了低保户。廖某极度贫困,且被纳入低保,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执行无法继续。 对于这类执行不能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什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采取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执行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对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法院也非放任不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会定期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立刻采取控制措施。同时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请您相信,为了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已经做到用足资源和措施,全力以赴。(延吉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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