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年仅13岁的小林(化名)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车主刘某赔偿23.5万元。然而小林的父母却因赔偿款的分配起了争执,最终闹上了法庭。 小林的父母于2008年9月在延吉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小林由父亲原某抚养,约定母亲李某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直至小林独立生活。发生交通事故后小林的父亲原某支出了医疗费、丧葬费、律师费,并给付小林的母亲李某6万元。小林的母亲李某认为原某收取赔偿款后只给6万元,不符合其享有的赔偿款平等支配权,故将原某诉至延吉市法院,要求原某向其再给付赔偿款5.75万元。 小林的父亲原某不同意再给付该笔赔偿款,理由是李某离婚后一直拖欠小林抚养费,原某认为应扣除离婚后自己独自抚养小林至小林死亡期间的抚养费用及小林事故发生后花费的医疗费、丧葬费、律师费,之后再平均分割,故支付给李某了6万元是合理的。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在离婚后,李某虽未如期支付小林抚养费,但在小林死亡之后,李某曾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7000元。车主刘某给付的赔偿款23.5万元系对小林父母即本案原、被告双方进行的赔偿款项,依法应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配。判决被告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某给付小林死亡所产生的赔偿款48944元。 判决生效后,原某迟迟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2年12月7日,李某向延吉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原某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4月,申请执行人李某提供被执行人原某居住信息和财产线索,该案恢复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原某,敦促其履行义务,但原某以各种理由回避执行。7月12日,以延吉市法院“清尘”行动为契机,于当天清晨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到原某家中将其带至延吉市法院,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李某到场。经过执行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在执行强制程序的威慑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小林的母亲即申请执行人李某因未完全尽到抚养义务,放弃部分赔偿款,被执行人原某一次性给付李某4万元赔偿款,该案当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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