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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中院与渭城法院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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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会 吕娟芳 发表时间:〖 2018/6/29 浏览人数:〖 351641


近年来,咸阳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明显增多,且案件类型各不相同,两级法院对涉及此类案件认识不统一,处理结果存在分歧。由此以来,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存在发改率较高,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裁判结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稳定性,对审判绩效带来了一定影响。为了统一咸阳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近期咸阳中院民一庭到相关基层法院尤其是有代表性的渭城法院开展专项调研。6月20日下午,咸阳中院召开了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座谈会,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仲屹到会听取探讨意见并对此纠纷案件处理提出具体要求,民一庭庭长党晓辉主持会议,渭城法院主管院长、秦汉新城法庭庭长、空港新城法庭庭长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上,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中的难点问题,结合咸阳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典型案例,咸阳中院调研组作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分析报告》,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证据认定、裁判规则和理念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地分析。报告内容深入浅出、有的放矢、实用性强,与会同志认真听讲,虚心求教,讨论热烈。
刘仲屹副院长对两级法院进行面对面座谈交流的形式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这次座谈会体现了两级法院在扎实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调研”活动中的探索进取精神;体现了法律人的思辨精神,必将进一步推进两级法院的调研工作。
针对下一步工作,刘仲屹副院长提出要求: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院对本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应注意问题》要修改、进一步完善、细化,达到在审判案件时具有可操作性;渭城法院对本院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在目前的框架内要协调统一。两级法院要多开展诸如此类的有针对性的调研活动,推动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问题。
渭城法院表示:一定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结合刘院长指示,以中院《关于审理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应注意问题》为蓝本,加快案件审理工作,提高案件审判质效,争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丰收。供稿:咸阳中院  作者:孟会、吕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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