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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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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穆童 李登科 发表时间:〖 2018/6/27 浏览人数:〖 553256

破解执行难,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然而,法院在执行办案中却总会碰到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的各种阻挠行为。6月25日,某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财务人员小李就犯了这样的错误,将前来执行公务的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挡在门外,为了以案讲法,执行法官依法将其带回法院并进行了严厉地批评教育。

2017年12月,靳先生、毛先生与某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及该公司所在的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承诺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靳先生、毛先生返还订金及损失共计123万元,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约定到期后,靳先生、毛先生多次催要,郑州分公司仍不履行义务。无奈下,靳先生、毛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黄国华依法向被执行人某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及集团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将分公司、集团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月25日一早,根据申请执行人靳先生提供的线索,黄国华法官带领法警来到某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经询问得知公司负责人并未在场。随后,黄法官出示了证件及相关法律手续,要求公司配合法院调查,但该公司财务室工作人员拒绝配合,坚持不开门。经过多番交涉无果,黄法官依法将财务室工作人员小李传唤到执行局,要求其配合调查工作。

经过教育,小李得知自己拒不配合法院调查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法律后果重则可能被拘留时,这才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赶忙联系公司负责人解决此事。2个小时后,分公司负责人赶到法院,积极与申请执行人靳先生协商,并承诺最迟于今年8月底前还清欠款,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临走前,黄法官对小李再次进行了严肃地批评教育,小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予以悔过。

黄国华法官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个人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当前,全国法院正在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决战行动,中原区法院也不例外,对执行中遇到的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中原区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处罚措施,警醒协助义务人,促进其尊重法律,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供稿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文字作者:穆童 李登科  校对审核: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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