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8日下午,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内,被执行人杨某将五万现金递到申请人梁某手中,剩余欠款通过转账形式转到梁某账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顺利执结。
杨某、梁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09年6月11日登记结婚,2016年8月4日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男方杨某同意分期支付100000元给女方梁某,并于2017年8月3日前付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杨某陆续支付了30100元给梁某,剩余69900元,杨某未按约定支付给梁某。经多次追讨无果,2017年12月,梁某诉至法院。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杨某避而不见,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杨某名下除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查封该车辆。
6月8日中午,执行法官接到线报,称发现杨某名下车辆停放在其住所楼下,执行干警立刻前往杨某住所,将杨某依法“请”回法院进行询问。在执行法官释法明理,阐明利害关系后,杨某同意现场筹钱履行义务。当天下午,杨某亲属筹齐资金,将本金及利息共计70000元当场支付给梁某。(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黄斯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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