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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法院宣判一起猎捕中华蟾蜍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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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贵鑫 马秀花 发表时间:〖 2018/5/4 浏览人数:〖 92672

被告人杨某某、贾某乙、汪某某等10人为谋私利,非法猎捕中华蟾蜍(俗名癞蛤蟆),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这起猎捕中华蟾蜍罪案,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贾某乙、汪某某等10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拘役六个月等。
法院查明,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贾某乙、汪某某夫妇在电话中商定由贾某某、汪某某猎捕中华蟾蜍,杨某某承诺收购。同月28日,杨某某向贾某乙指定的账号转款10000元。后被告人贾某乙、汪某某伙同贾某丙先后在互助县东沟乡昝扎水库、东和乡卓扎沟水库等地猎捕中华蟾蜍。其中,被告人贾某乙、汪某某、贾某丙三人共同猎捕中华蟾蜍19448只,贾某丙个人猎捕中华蟾蜍663只。同时被告人金某某在杨某某提议下,联系被告人陈某甲猎捕中华蟾蜍并答应事后收购。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电话和杨某某商议好收购价格后,伙同任某某、王某某、陈某乙、张某某先后到互助县五峰镇五峰寺水库、大通县景阳镇景冲沟水库等地猎捕中华蟾蜍4004只。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将猎捕的中华蟾蜍收购装车后,被互助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中华蟾蜍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发后,互助县森林公安局已将查获的中华蟾蜍全部放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贾某乙、汪某某、贾某丙、金某某、陈某甲、任某某、王某某、陈某乙、张某某为满足个人私欲,未经批准,在禁猎期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蟾蜍20只以上,属情节严重,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马贵鑫  马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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