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的牢狱生活,没能使孙某改掉小偷小摸的恶习,反而变本加厉,携带工具拆窗入室盗窃,却不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疯狂的窃举最终迎来的是法律的严惩。2017年12月6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孙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系来芜湖的外来务工人员,曾因盗窃犯罪先后两次获刑入狱,出狱后的孙某未能从之前的刑罚中吸取教训,为归还拖欠他人的债务,孙某又动起行窃获财的念头。2017年7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孙某来到芜湖经开区某工地,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该工地食堂厨房的防盗窗拆卸下来,翻窗进入食堂内被害人张某的卧室,从张某的单肩包内窃取现金5000余元。得手后孙某将之前的犯罪手法如法炮制,于2017年8月的一天夜间再次来到该工地,发现一小卖部窗户未完全锁好,遂用老虎钳撬开窗户,进入小卖部后窃取现金10000余元后逃离现场。数周后,接到被害人报警的公安机关在芜湖市某宾馆内将孙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及其亲属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入户实施盗窃,均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芜湖经开区法院 汤峻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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