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清晨,来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通过银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建设的执行“绿色通道”,驱车奔赴无锡市某洗车店,对排查出来的被执行人许某和关某迅速出击,采取强制措施,带上警车。
2012年8月17日,许某、关某作为借款人及担保人,与来安农商行大余郢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许某、关某以房地产为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当日,来安农商行向许许某、关某发放贷款20万元,许某、关某出具借据。贷款到期后,来安农商行经多次催要,许某、关某均推诿拒付,仍未能还款付息,故起诉至本院。
在返程的高速路上,执行法官晓之以理,告知关某若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慑于法律的威严,在高速服务区,关某主动提出和解,立即电话委托家人筹集现金超过三万元交给执行法官,同时制定了还款计划,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来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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