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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中院速裁中心:保险公司应先行对投保车辆乘客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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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春丽 发表时间:〖 2018/4/20 浏览人数:〖 74791

    案件回顾:
    2016年12月的一天,张某驾驶小轿车沿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在一酒店门前机动车道停车,后排乘坐人赵某开门下车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相撞,致王某受伤。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先后花费八万余元。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和赵某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及不计免赔,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王某出院后,因医疗费用问题,将张某、赵某以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费用。
    案件审理中,该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中,张某和赵某共同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以外的百分之五十应由赵某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百分之九十的全部责任。换言之,保险公司主张赵某既非被保险人也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故不对赵某的责任承担保险理赔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张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停车,赵某乘坐机动车未按规定上下车、开车门未注意观察,共同造成了王某受伤的结果。张某和赵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受害人明确要求由驾驶人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驾驶员张某应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由于驾驶员违停、乘客未尽注意义务开车门,造成第三人受伤的损害结果,司机与乘客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在车主购买了商业险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选择由车主方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就车主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先行向受害人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就乘客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进行追偿。供稿:咸阳中院 作者:李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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