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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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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寸树新 顾恒枫 发表时间:〖 2018/4/16 浏览人数:〖 350049

近日,鹤庆县人民法院深入到辖区龙开口镇当事人家中,巡回审理并成功调结了一起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赡养纠纷案。
案情:王某妹(女,现年61岁)与金某福(男,现年58岁)于1991年分别带一女一子(时年均为5岁)再婚,组建成一个新家庭共同生活。王某妹和金某福对双方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已将他们抚养成人、成家。王某 妹的女儿远嫁外县。近年来,王某妹、金某福与金某福的儿子周某河经常为生产、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导致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王某妹、金某福生活无着。王某妹、金某福遂将两个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个子女尽赡养义务。根据本案实际,本着解决实际问题和教育周围群众相结合的精神,鹤庆县法院到二原告家中进行了巡回审理。经说服教育,被告周某河(儿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达成了由被告周某河每年给付二原告3600元日常开支费、二原告的移民补助由二原告领取使用、二原告因“新农合”报销不了的医疗费部分由周某河承担等内容的协议。开庭时,同村数十人参与了旁听。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上述规定非常明晰。本案二原告重组家庭时,双方所带子女尚幼,多年来二原告对二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后,原、被告间的权利义务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一般。现二原告因生活无着起诉被告,被告自然应当承担无论是亲生父母还是继父母相应的赡养义务。(鹤庆县人民法院寸树新、顾恒枫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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