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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两周年,我们可以做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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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梦哲 项鹏琳 发表时间:〖 2018/3/21 浏览人数:〖 62405

新乐法院   2018年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两周年的日子,随着家庭暴力现象出现得愈发频繁,2016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出炉,在及时预防和制止家暴行为、有效强化家暴预防和处置工作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律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在过去的两年中,家庭暴力始终是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高居不下的原因之一。从新乐法院推行的案件“要素表”中我们可以发现,来法院进行离婚诉讼的女性中,大部分都存在有遭受过家暴的现象。
从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可知,河北省在过去两年中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总共仅有11份,相比于遭受家暴的群里,所占比例非常之小。《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对于第三项“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现实中最大的问题就是举证困难。法律意义上的家暴是指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另一方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法院一般对于家暴行为的认定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这使得《反家暴法》上对于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有些浮于表面。我们应该降低对于“家庭暴力”的取证门槛,适当引入家庭中未成年子女证言,真正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运用好,在预防家庭暴力上作出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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