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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改革的“互助样板”
直到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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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贵鑫 发表时间:〖 2018/2/23 浏览人数:〖 50887

——互助县法院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纪实


候女士和曹先生于198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良好,两个子女现已成年。夫妻二人相濡以沫携手共度三十余载。2013年的时候,候女士与其小姑子因琐事发生纠纷,纠纷矛头最终转向曹先生,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候女士退休前系医护人员,工作繁杂忙碌,而退休后闲余生活让其心态发生转变,情绪一度失落并患有轻微抑郁症。2017年9月,候女士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均分夫妻共同财产。立案庭在登记立案案件后,在向双方当事人常规送达诉讼材料的同时,附送财产申报表,双方认真负责的填写财产申报表。之后,案件分流至家事法官名下,承办人通过阅卷后,认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且已子女也已经成家立业,现提出离婚属于冲动行为,遂决定向双方送达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给予双方离婚冷静期2个月,书记员在NP系统中扣除审限。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家事法官委托家事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上门调解,希望双方在冷静期内和好,在得知候女士患有轻微抑郁症后,安排心理疏导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但经调解员和心理疏导师多次的劝解和疏导无果后,离婚冷静期期满,法庭通知双方不公开审理候女士与曹先生离婚纠纷一案,庭审中,家事法官全程应用本院的家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法庭举证、质证环节,家事法官宣读对其子女所做的询问笔录,笔录中子女的意见均为反对父母离婚,并希望法庭考虑他们的意见。家事法官在经过认真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判决候女士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判决后,双方均未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判决生效。2017年12月底,家事法官会同家事调解员对该案进行了回访,当天恰逢其子生日,一家人围席而坐、其乐融融。该案从案件分流、财产申报、离婚冷静期、家事调解员和心理疏导师参与调解、疏导到不公开审理、家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应用、子女意见当庭认证、案件回访,它几乎涵盖了互助县法院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做法,是互助县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中的具体典型案例。
走出一条具有青海“农区”特色的家事审判改革之路
该院坚持“在探索中改革,在改革中创新”的理念,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最高法院和省院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不断完善和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具体改革措施是:1、新建“家庭式”审判场所。我院以“和”为主旋律,以营造“家”的氛围为着力点,在县院和台子法庭、双树法庭改造审判区域,建设“家庭式”家事案件审理场所,目前家事案件均进入家事法庭调解、审理。通过环境的影响,弱化法庭的冰冷和威严,从而缓解当事人紧张和对立的情绪。社会各界反映良好。2、组建家事审判专业团队。现我院组建了6个专业家事审判合议庭,通过家事审判团队建设和团队作用的发挥,促进了家事纠纷案件专业化审判。3、引入财产诚信申报机制。针对愈加复杂的离婚财产分割等纠纷,制定了《互助县法院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并于庭前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并告知法律后果。目前,我院对所有的家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均发放了财产申报表,当事人均能认真负责的予以填写申报。4、强化法院主动调查职权。适当突破证据规则的限制,重视庭外调查取证的司法功能和家事调查员的协助取证功能,扩大家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5、利用社会资源,参与家事案件的调查和调解。从本院退休法官、社区、妇联、司法、教育等机构聘任了13名家事调解员和调查员,2名国家二级心理辅导师参与家事案件的调查和调解。调查员通过走访亲属、邻居、社区等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子女抚养情况、生活事实等家庭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法庭,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主要证据。我院在2017年年终工作总结会上,对表现较好的1名家事调解员进行了表彰奖励。6、建立审理特殊期限制度。对于离婚纠纷中属于婚姻危机的案件,在庭前调解或下判前,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审限外设置一定的期限作为“离婚冷静期”,并作为合议庭判断夫妻能否和好的考量因素,该“离婚冷静期”最长不超过二个月,且不计入审限,现已下发离婚冷静期通知书15份,其中有13对夫妻在离婚冷静期中和好。7、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对于经济困难、文化程度低、遭受家庭暴力等诉讼能力较弱的家事纠纷当事人,依其申请或经征询其意愿,及时协调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人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8、设立家事案件心理辅导室。为修复家庭关系,与县司法局协商沟通,在司法局心理辅导站挂牌成立了互助县法院家事审判心理疏导室,聘请了2名国家二级心理辅导师。目前,已为5名案件当事人及3名未成年人完成了心理疏导。9、推行离婚证明书制度。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我院精心设计制作离婚证明书,在离婚案件中全面推行。10、推出立案温馨提示书。在立案时向当事人送达立案温馨提示书,主要内容为向当事人告知家事审判改革的有关事项,如离婚冷静期、离婚证明书、财产申报等。11、设计制作了各种家事案件专用表格。设计了财产申报表、婚姻状况调查表、家事案件调查表、未成年子女情况调查表等表格,对家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12、播放亲情影像视频资料。通过播放当事人结婚录像、子女生日录像等唤起当事人对美好婚姻的回忆,缓和对立情绪,达到修复情感,弥补感情的目的。
整合社会力量,创新联动机制,构建“大调解”格局
家事纠纷存在较深的亲情调和基础,如果单靠法律法规进行“一刀切”不利于纠纷的化解。基于这点,该院本着“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理念,全面深化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经与县司法局、教育局、民政局、妇联等部门和单位沟通,联合成立了互助县家事案件调解委员会,制定印发了家事案件调解委员会联席会议等制度,并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在县民政局服务大厅婚姻登记处设立了“互助县法院驻民政局调解室”,选派家事调解员专门调解登记离婚的案件。形成以家事法庭为依托,下设家事纠纷调解室,以法院、司法、教育、民政、妇联“五级”,和调解员、调查员,“两员”的“五级”“两员”多元调解平台,将家事纠纷案件在“家”化解。去年5月,对聘任的调解员、调查员进行了为期2天的相关法律法规、调解技巧、心理辅导技巧、社会调查方法等方面的专业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在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中,我院将调解工作贯穿始终,坚持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回访的调解制度。根据家事调解工作需要,我院与聘请的家事调解员、调查员及二名心理辅导师组成团队,全程参与家事案件调解。对每一件家事案件都进行庭前调解,以诊断是婚姻危机还是婚姻死亡,属于婚姻危机的,邀请家事调解员参与调解或委托家事调解员调解,注重往“和好”方向调解,需要进行心理疏导的,及时委托心理辅导师进行心理疏导。属于婚姻死亡的,要求双方对子女抚养作出合理安排,未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的,及时引导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和家庭财产问题进行协商,最大限度减轻离婚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的伤害。如果双方对子女抚养达不成协议,则判决不准离婚。
原告权某与被告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7年1月,原告权某与被告虎某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同居时,原告送给被告彩礼人民币120000元,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及手机1部。同年6月,被告心生悔意,遂回住娘家一直分居。现原告起诉本院要求被告退还彩礼120000元及“两金”。家事法官接手案件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虎某家住本院辖区的东山乡,东山乡是互助县传统的土族乡镇,且被告自幼辍学,与家人、邻舍均用土语交流,不通汉语。虽家事法官调解中释法明理,因为语言障碍、民族风俗习惯差异导致案件调解工作进展缓慢。家事调法官转变思路,委托通晓土语的土族调解员就本案进行调解,土族调解员利用自身专长对被告进行说理调解,最终在家事法官和调解员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按协议履行。该案件中家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因语言、风俗习惯障碍而无法顺利开展案件调解时,家事调解员的积极参与并利用自身专长顺利解决纠纷,使家事案件调解工作事半功倍。
推行离婚冷静期制度效果好                         
“俗话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既然你们双方已经成为一家人,那么离婚这样的人生大事,请你们慎重、慎重、再慎重!”在陶某与那某某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互助县法院的法官看到当事人对于离婚犹豫不决时,认为该离婚案件属于婚姻危机的案件时,主审法官确定给本案双方当事人一个半月的冷静期,并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互助县人民法院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互助县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中,针对家事案件占该院民商事案件近一半的实际,推行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目的是以修复双方当事人感情、救治婚姻,从离婚案件的审理作为切入点,进行司法对婚姻家庭关注和呵护,化解家事矛盾纠纷,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该院推行离婚冷静期制度以来,已向23件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其中有19件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该期间静下心来,理性冷静对待婚姻纠纷,最终撤回起诉重归和好。
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妇女撑起“保护伞”
2017年12月12日,甘某某将丈夫赵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与其离婚,后在家人及法官调解下撤诉。2018年1月10日,赵某某对妻子甘某某拳打脚踢,用腐蚀性液体向其身上泼洒,并持刀追砍,为保护自己,甘某某从窗户逃出后报警。法院认为,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申请人甘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一、禁止赵某某对甘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甘某某及相关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某对甘某某打电话、发微信、写短信进行谩骂、威胁、恐吓。目前,被申请人赵某某已接到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且向当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送达裁定,以得到他们的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应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有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主要是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恐吓、谩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于签发当天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其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如果被申请人违反禁令,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面临多种处罚。这一项制度为许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撑起了“保护伞”,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
案件质效提高明显。2014年我院共审结家事案件1090件,其中调解622件,经调解撤诉239件,调解、撤诉率为79%;2015年我院共审结家事案件1151件,其中调解622件,经调解撤诉239件,调解、撤诉率为79%;2016年上半年我院共审结家事案件622件,其中调解321件,经调解撤诉163件,调解、撤诉率为78%;2016年下半年我院共审结家事案件626件,其中调解292件,经调解撤诉210件,调解、撤诉率为80%;2017年我院共审结家事案件1216件,其中调解671件,经调解撤诉376件,调解、撤诉率为86%。2016年下半年开始实施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我院家事案件调撤率逐年上升,判决案件逐步减少,这表明家事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效果越来越明显,彻底解决家事纠纷的能力不断增强。因为判决少,表明纠纷的尖锐性降低,纠纷趋于缓和。同时,家事纠纷专业化审理以来,没有出现信访和发回重审案件,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标。家事案件的审理不仅注重纠纷的调解,更加注重工作的效率。2014年家事纠纷案件的平均办案周期为27天,2015年为28.4天、2016年23.2天、2017年为21天,办案周期缩短,效率提高,大量的家事案件通过家事诉讼程序审理,明确了责任,也促进了工作效率的提高。
调解方式多样化。我院本着“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理念,全面深化家事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在与县司法局、教育局、民政局、妇联等部门联合成立的互助县家事案件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又拓展延伸了驻社区、村委调解工作站,形成以家事法庭为依
托,下设家事纠纷调解室,以法院、司法、教育、民政、妇联“五级”,和调解员、调查员“两员”的“五级”、“两员”多元调解平台。2017年下半年,为更好的开展家事纠纷调解工作,就我院选聘的家事调解员、调查员先后进行三次专业培训,通过系统、专业的培训,使家事调解员、调查员在开展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在已有的调解机制中补充制定了《互助县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六专”及亲情修复“六法”》,“六专”为专门机构、专业人员、专业培训、专立制度、专门案件类型、专门程序,“六法”为对症询问忆往昔、冲动起诉冷处理、播放视频寻初心、子女亲朋齐相劝、个人隐私重保护、跟踪回访探成效。通过“六专”及“六法”促使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下互谅互让,达成共识。              家事案件巡回效果显著
结合互助县农村人口较多、乡镇分散不集中的特点,去年9月,我院在各乡镇设立家事巡回法庭,家事法官实行轮回上岗,为前来办理家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通过将司法服务关口前移,家事巡回法庭在调解家事纠纷方面效果明显。家事法官针对子女抚养和探视、共同财产分割等重大问题,给出专业的、可执行的处理意见,消除离婚协议约定不明、遗漏事项的情况,避免离婚后二次纠纷的产生。去年,巡回法庭共劝退冲动离婚夫妻43对。借助巡回办案车的有效便利条件,利用广播、录音在乡镇街道播放家事案件温馨提示书、法官馨语,大力宣传“家和万事兴”的社会理念。
社会影响反应良好。自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我院在审判方式、工作机制、庭审程序、审判队伍建设、家事审判法庭设置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家事审判改革取得了新成效。同时也着力扩大家事审判工作的社会影响,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发布各类家事新闻简讯,从不同角度展示家事审判工作的有益探索。在法治宣传日,利用法制宣传的机会,展示我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散发的各类宣传册和展板中均加入家事审判工作。2017年国家宪法日,让教师、学生、社会群体代表参观我院家事审判工作,向他们详细介绍我院家事审判工作,参观中各代表对我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提出了赞扬。
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今后目标
巩固成果 细化内则。在第一次全省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会中,我院提出要在全省法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家事审判改革的“互助样板”,现阶段我院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迈开了可喜的一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巩固现阶段改革试点成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取长补短,将工作重点放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上,探索家事审判工作的专业化、集约化审理,修改完善现有的各项家事审判规章制度,大力推进两个试点法庭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同时,结合互助县既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又是农区的特点,探索符合农区家事纠纷特点的矛盾化解方式,积极推进家事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为家事审判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和组织保障。
探索“公序良俗原则”在家事案件中的运用。公序良俗是民法的重要原则,其实质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公序良俗的适用是为了实现个案公正,但由于其与婚姻法、继承法相关法律存在交织甚至冲突,如何在家事案件中适用公序良俗,其适用的标准、依据、尺度如何把握,成为我院今后探索的重要课题。同时建立起与公安、司法、民政等政府部门反家庭暴力整体防止网络,形成常态化协作机制,形成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执行的合力,实现家事诉讼强制措施和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无障碍衔接。   延伸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家事审判不能仅仅局限于办多少案件,而更多的关注点在于职能延伸和司法能动上,因此要真正发挥家事审判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功能,促进当事人树立自我维权意识。积极与妇联等相关部门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共同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修复和重建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家事纠纷的有效解决,推动建立一套行政与司法相互衔接支持的家庭危机援助体系,努力打造一支“法官善断家务事”的家事审判队伍。
家事案件的审理不仅关乎个人及家庭的幸福,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推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就是要使家事案件的审理更加符合家事案件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和特殊司法审判规律,通过细致入微的软硬件设置,最大限度的修复婚姻家庭纠纷和因情感危机形成的心灵创伤,体现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家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马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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