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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被负债”将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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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健 刘艳 发表时间:〖 2018/1/24 浏览人数:〖 387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一直以来就饱受争议,因为按照这个条款理解,就会出现一种情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暂且用男方举例)在未告知女方的前提下以生活生产所需为由在外举债,而夫妻离婚后,女方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被要求还债,这种“被负债”的情形让人实在捉摸不透,这种社会现象甚至一度成为网络热议的话题。

让人庆幸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重磅消息:2018年1月18日将施行《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它将使夫妻一方无缘无故“被负债”的情形得到彻底改变。

法官说法: 今后,只有经过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证实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能认定共同债务。换句话说,如果再出现男方背着女方在外面借钱,而借条上没有女方签字,同时女方也不承认此笔债务用于共同生活,而债权人又无法证实此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女方将不在承担任何责任,从此,女方被负债成“冤大头”的情形将一去不复返,将有利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和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原文: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投稿: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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