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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电驴骑士”酿事故 法官耐心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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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卓鑫 林美婷 发表时间:〖 2018/1/9 浏览人数:〖 330736

近年来,电动车因为它的方便、快捷和环保,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不过这种原本属于成年人的交通工具,由于各种原因,现在却频繁出现未成年人使用的情况,由此产生的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第二交通巡回法庭就对一起因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调解。

2017年11月18日,13岁的被告陈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XA37线由东篁村往大圩方向行驶,行至4公里+300米处时,因被告陈某注意力不集中,驾车操作不当,致使二轮电动车与同向步行的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及二轮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贵港市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过错导致事故发生,由此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事故责任。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共识,黄某遂将陈某及其父母诉至交通巡回法庭。

原告黄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了右脚趾的三个小指受伤,于2017年11月18日到贵港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2月8日出院,住院期间医疗费共计28000元,被告陈某的家人已经代为付清。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发现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对赔偿的数额意见不一。经过进一步调查得知,被告陈某的父母长期在广东打工,平时陈某寄 宿在贵港市的亲戚家中,其所骑的肇事无号牌电动车系陈某的外公所买,肇事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针对这种情况,为化解案件纠纷,减少群众诉累,法官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耐心细致地开展调解工作,动之以理,晓之以情,让大家充分了解彼此的实际情况,并且结合具体案例以案说法。经过1个多小时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帮助下终于达成调解协议:陈某父母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费12000元给原告黄某,黄某此后不再就本次事故的损失向陈某及其父母主张权利。至此,该案圆满完结。

事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主办法官与交警对被告及其家属进行了法制教育,并要求陈某的父母及其亲戚加强对陈某的监督和教育,不应再出现未成年的陈某独自驾驶电动车的情况,在确保未成年人安全的同时,也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事故纠纷。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不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未满16周岁的孩子虽然身体发育可能已经完成,但心智尚未成熟,遇到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能力较差,经常会在事故中伤人害己。此外,未成年人容易逞强好胜,行驶过程中车速过快,互相追逐打闹或勾肩搭背,撞红灯、逆向行驶、驶入机动车道等危险行为也屡见不鲜。

据统计,近年来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呈逐步上升态势。对此,希望家长们能够引起高度重视,加强日常教育与监督,杜绝出现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情况,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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