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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墙入厂偷盗废铜,身落法网追悔莫及
直到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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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峻崎 发表时间:〖 2018/1/9 浏览人数:〖 38329

    因手头拮据,本地小伙钱某竟动起行窃获财的念头,贪念驱使下,钱某联系好友陈某、王某一起翻墙入厂疯狂窃取大量废铜运出贩卖获财,最终疯狂的窃举迎来的是冰冷的镣铐和法律的严惩。2017年10月31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入厂盗窃案,被告人钱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钱某因手头拮据,联系好友陈某、王某(二人已判决),提议一道前往经开区实施盗窃。4月的一天夜间,钱某伙同陈某、王某来到预谋盗窃的芜湖经开区某工厂并更换厂服,后由陈某在工厂外望风,钱某同王某翻过工厂栅栏进入工厂,再由王某在仓库门口望风,钱某进入仓库内窃得600公斤铜糠并运至工厂栅栏内侧。后钱某、王某和陈某三人合力将盗窃的铜糠搬运至工厂栅栏外侧,由陈某留在现场看管,钱某同王某寻找买家。当晚, 钱某、王某和陈某将盗窃所得铜糠卖给张某(已判决)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得款22000余元。被告人钱某分得赃款10000余元,王某分得赃款7000余元,陈某分得4000余元。经鉴定,被盗铜糠价值22800元。2017年5月,公安机关在湖北省麻城市将外逃的被告人钱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钱某退出赃款7000元至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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