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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怀与法律哪个当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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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星 发表时间:〖 2017/12/21 浏览人数:〖 44102

走投无路求救无门的贾敬龙义愤填膺的杀死了村长,法律选择了不原谅,贾敬龙很快就执行死刑,结局已无法改变,但是如何防止出现下一个“贾敬龙”,如何让判决得到众人的信服我们不得不反思;还有热火朝天的万科控股权之争案件,面对王石下课的危险,一些媒体和意见领袖开始力撑王石,抒发各种情怀。创始人王石的境遇不禁令人唏嘘,这些无不体现了法律与情怀的一种冲突,法律是否需要情怀,毋庸置疑肯定的,但是法律与情怀比重如何或者说法律如何体现情怀呢?
法律与情怀既无法完全割裂开来,也不能将二者等而视之,法律与情怀同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只有通过法律与情怀的互动藕合,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环节上进行系统整合,才能保证人们行为的有序和社会的稳定。 
一是制定良法。立法以社会主导的情怀价值观念为引,而情怀是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人类行为合于理、利于人的起码价值标准,法律只有体现并反映一定的伦理价值取向和要求,方能获得社会普遍认同进而变成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则。法律与情怀是两者各有其运行机制与作用范围,法律不可能替代情怀,情怀也不可能代替法律。法律的干预仅限于社会基本情怀领域而不可干预纯粹情怀调整的领域,如爱情关系、友情关系等只能由情怀进行调整,法律干预则徒劳无益;法律不得将常人难以企及的情怀标准设为法定的义务;法律不能干预无害于他人的私人行为即使这种行为被部分社会成员认为是不情怀的行为。
二是在司法、执法上有条件的融情于法。在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应该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不应当以是否符合情怀标准来觉得是否摒弃法律的适用和遵守。应当在充分尊重法律权威的前提下,适当的融情于法以坚持基本的正义和人道。同时,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综合各方面因素考量,最大限度上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而融情于法,实现法律与情怀的统一。
三是广范普法。政府部门应该建立普法的长效机制,通过开展深入务实的普法活动,通过普法活动在民众的心中树立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促使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守法,以法律和情怀双重标准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既不可用合法的形式追求实质的非法目的,也不可以违法的方式实现合乎情怀的目的,从对行为的评价上消除法律和情怀两种标准的冲突,从而减少以致于避免法律与情怀的冲突,尽量达到法律与情怀在一定水平上的统一,维持社会和谐与稳定。
法治信仰是骨,情怀是肉。有了这种骨气,兼具这种血肉,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促使法律与情怀共同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一个具体的体系,一个和谐的体系,一个有生命力的体系。(新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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