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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证“瞒天过海”,判处管制1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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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健 肖平 发表时间:〖 2017/12/20 浏览人数:〖 36480

芷江男子龙某因无力偿还自己所背负的债务,便打起了歪主意来。20167月的一天,他通过街头“办证人员”伪造了3本仿真度极高的房产证,随后将这3本假房产证分别交给了唐某等3名债权人作抵押。手里拿着龙某的房产证,唐某等3名债权人觉得各自的借款有了保障,因而暂时停止了追债。1年后,债权人唐某等人发现龙某交给他们的房产证竟然是伪造的,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龙某随即被公安机关抓捕。

201712月,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龙某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依法判处管制1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龙某原本应用走正当途径去偿还债务,但他却以身试法,选择用伪造的假证来“瞒天过海”,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什么原因,都不可伪造国家证件、公文和印章,否则将面临刑罚。(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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