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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法院审理首例驾考作弊案 五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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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培 发表时间:〖 2017/12/1 浏览人数:〖 49894

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考试作弊行为已列入触犯刑法的行列,无论是请人替考,还是自己当“枪手”,抑或组织为他人作弊,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近日,周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县内首例驾考作弊案,涉案的五名被告人均受到刑事处罚。

元媛与刘柳,在参加机动车“科目二”考试前,自感难以过关,于是通过柯科,想要其帮忙找人代替考试。随后,柯科便联系了汪海、江波分别为元媛、刘柳代考。考试当天,汪海与江波拿着元媛与刘柳的身份证进入了周至县某驾校考场内,代替该二人考试,且顺利的通过了考试,但在随后的信息核对过程中,监考人员发现二人样貌与身份证上照片不相符,怀疑二人为替考人员后,当即报警。五人本以为被批评教育后就能回家,不料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最终被送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的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柯科组织他人考试作弊,被告人汪海、江波代替他人考试,被告人元媛、刘柳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妨害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柯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江波、汪海、刘柳、元媛犯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罚金15000元。

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涉及他人生命安全,此案的办理,有效维护了驾驶资格考试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也为企图通过不法途径达到申领驾驶证目的的人员敲响了警钟。(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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