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0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赵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5月20日,赵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在自己家中私自生产香烟(俗称自制烟)和烟丝的方式,将生产的自制烟和烟丝在芷江县及周边县市四处进行倒卖。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累计达到6120.5条(即1224100根),烟丝达83.4公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法官提醒:单位和个人如要从事烟草经营活动,必须要先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且在法定范围内经营,这才是合法的,否则私自生产和销售香烟属违法行为,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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