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企业法律风险意识缺乏、法律规定有待完善、诉讼成本较低、恶意诉讼者未能受到惩戒等原因,客观纵容了恶意诉讼者滥用诉权的大量发生,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也让劳动者的维权之路变得漫长而艰难,其危害和消极影响不容忽视。 危害:
一是仅以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为例,该案经过两次仲裁,一次工伤认定,一、二审两次行政诉讼,一、二审四次民事诉讼,仅支出140元诉讼费,却拖延了4年的时间,劳动者损失得不到及时赔偿,严重干扰正常审判秩序,也挤占、耗费了一二审法院大量的审判资源,让纳税人为其行为买单。
二是由于滥用诉权是一种自己任性而给别人无端添堵的扰民行为,会严重影响对方当事人的工作生活,给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
三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恶意诉讼的制裁制度基本没有,对于恶意诉讼者来说,恶意诉讼成,则可获得可观的非法收益;败,往往也不过是损失极少的诉讼费,客观上纵容了大量恶意诉讼案件的发生。受害者由于无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不可避免地对法律的作用产生怀疑,出现信任危机,从而去寻求法律以外的方式找回公平,这必将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四是如果不能在制度上遏止恶意诉讼之风,势必会对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冲击。当恶意诉讼令法官们不堪其扰时,定会影响其他案件的公正审理。 建议:
一是在用人单位上,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政府对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做好法律宣传教育工作,规范用工,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对组织的要求,提前做好防范。
二是在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立法。合理增加恶意诉讼者的诉讼成本,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也要赔偿精神损失。
三是在诉讼程序上,进一步加大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罚力度。企业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恶意诉讼,相关部门就应当果断地采取包括罚款、拘留等在内的惩戒措施,减少劳动争议恶意诉讼,切实保护劳动者利益。对情节严重的,涉嫌伪证犯罪的恶意诉讼者应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大力营造诚信的诉讼环境。一旦挑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不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还将为自己的恶意行为承担具有惩罚性的赔偿责任或者法律后果时,恶意诉讼的发生率自然会大幅消减。(正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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