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忠勇 郝红花)10月31日,河北省井陉县法院执行庭经过两年多不懈工作,执结一起民间借贷案,此案的难点在于由于被执行公司已不存在无力还债,最终由法定代表人承担了全部偿还责任。 2013年9月3日,井陉县博峰工贸有限公司向赵某借款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利息2%,逾期经催要未付,赵某将该公司诉至井陉法院。2015年1月22日,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博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偿付赵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后因该公司是煤碳企业,影响大气环境,达不到环保要求,被迫下马。协议到期后,该公司共欠赵某借款本息约150万元无法偿还。2015年8月16日,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执行人员到工商部门对该公司的注册情况进行了调查,从中查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等人于2010年开办公司时,有抽逃注册资金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于是,根据申请执行人赵某的请求,依法追加付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但经查,付某本人也无还款能力。在此情况下,法官想方设法做工作,先后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依法将付某一套房产处置,给赵某抵顶债务50万元;二是执行付某到期债权90万元。日前,该院已将此案执结,申请执行人赵某满意,被执行人付某无话可说。 法官提醒:有些人为开办企业向银行或个人借贷款项,因种种原因公司没有偿还能力,无法还债,出资有瑕疵的,法定代表人难脱干系,不要以为公司无力还债就可以抹掉,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和实际情况,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拒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河北省井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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